2018-07-17 08:53:24 来源:郑州日报
违规收费、没按照规定使用善款、违规开展评比表彰……出现11条行为中的任何一条,社会组织负责人将被约谈。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郑州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正式印发,并从8月16日起开始实施。
社会组织要对11条行为“说不”
《规定》中明确,社会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登记管理机关可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当年未提交年度报告或未参加年检的;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内部管理混乱或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不按规定报告重大活动事项的;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接受捐赠、资助未按照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的;未按规定进行换届、变更登记、备案的;被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者有关部门移交需处置的;活动经费严重不足的;其他应当通过约谈规范和纠正行为的。
约谈不能代替行政处罚
《规定》中提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所采取的,以约见、谈话方式,督促、指导、纠正其不当行为的行政监管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约谈不得代替行政处罚。
同时,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约谈时,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并在约谈过程中如实陈述,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被约谈人员为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秘书长(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约谈可以采取个别约谈或集中约谈的方式进行。
约谈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
就像交警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一样,我市规定,登记管理机关约谈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
在约谈前,登记管理机关要制发约谈通知书,通知书上应载明:约谈对象及被约谈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事项,约谈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应提供的资料等基本情况。约谈通知书应提前5天送达。
约谈过程中,约谈人员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被约谈人员身份;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指出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情形并告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示法律后果。被约谈人员进行陈述后,约谈人员要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作出整改承诺;如不接受,则约谈程序终止。同时,要制作《郑州市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约谈笔录》,并由被约谈人员签字或盖章,也可根据需要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约谈结束后,根据约谈情况,做出有关处置并进行跟踪落实。
无故不接受约谈将纳入信用体系
如果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谈,或者不接受整改意见或不落实整改承诺怎么办?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其他执法程序,并将上述情况纳入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体系,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工作的重要参考。约谈结果将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参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