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8 11:34:12 来源:平顶山晚报
因为一件16.5元的“三无”产品,市民唐先生起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经历两审并最终胜诉,打破了淘宝一直宣称的全国“零败诉”纪录。今年4月,唐先生接到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5月15日,他将一面锦旗送到此案的一审法官、卫东区法院张武杰法官手中。
5月15日,高新区高阳小区居民唐先生向记者讲述,2016年7月28日,他在淘宝上订购了一件“青年polo衫”,收到货后打开包装却发现是一件老年衫,且属于“三无”产品。唐先生多次与卖家联系要求退货退款,对方一直未予答复,唐先生随后与淘宝沟通多次也未有结果。
去年8月,唐先生将淘宝诉至卫东区法院,提出“淘宝赔偿货款16.5元,并依照相关法律加倍赔偿货款16.5元”等诉求。3个月后,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淘宝向原告唐先生给付网络购物损失赔偿款共计4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淘宝负担。
淘宝对此判决不服,于去年12月11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1月,该院公开审理此案,后于4月8日向唐先生下达了终审判决书。
从唐先生出具的终审判决书上,记者看到相关判决称“根据淘宝公司提供的‘交易日志’显示内容,在唐先生申请退货退款时,淘宝卖家翟xx仍拒绝退款,可以认定有欺诈行为,可以依法增加赔偿金额。鉴于唐先生网购商品价值16.5元,现判淘宝赔偿商品价值16元,并双倍赔偿32元,共计向唐先生赔偿网购损失48元。”
对于淘宝辩称自己不应负连带责任一说,判决书称,淘宝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在本案纠纷发生前应当了解、掌握涉案卖家差评率非常高等情况,但淘宝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卖家翟xx进行监管,在纠纷发生后,淘宝既没有及时向投诉者提供卖家的真实有效信息,也没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双方纠纷,根据消法有关规定,淘宝应对卖家的欺诈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时我没请律师,后来感到力不从心;二审时,常伯阳律师为我免费辩护。”自称在我市从事保安工作的唐先生说。
唐先生的二审辩护律师常伯阳日前向记者解释称,唐先生之所以最终胜诉,最大的关键在于淘宝提供卖家身份证信息和联系方式的时间点,“唐先生最初投诉时,淘宝一直未能提供卖家翟XX的信息;卫东区法院限期让淘宝提供时,对方仍未提供;直到开庭时,淘宝才提供,这已经算是‘举证不能’了。”
张武杰认为,在这起诉讼中,淘宝一度宣称自己为全国“零败诉”,唐先生最终胜诉,与他的证据保全意识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