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康之争 谁胜谁负?河南省高院判决白水杜康赔偿洛阳杜康1500万

2018-04-26 15:08:47    来源:河南商报

河南洛阳与陕西白水县两地关于“杜康”的商标纠纷,由来已久。

4月16日,历时两年多,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洛阳杜康”)诉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白水杜康”)商标侵权一案终于迎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河南省高院最终判决白水杜康赔偿洛阳杜康1500万元,并判决其停止生产纠纷商标产品。

【案件】

省高院判决白水杜康

赔偿洛阳杜康1500万元

4月16日,河南省高院对“洛阳杜康诉白水杜康”一案二审宣判。此次判决,是对白水杜康不服洛阳中院判决而提起上诉的终审判决。

洛阳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决白水杜康向洛阳杜康支付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500万元。

河南省高院二审认为,白水杜康拒不提供法院要求其提供的被控侵权商品相关账簿、资料,亦无证据证明1500万元的赔偿数额不当,“白水杜康关于洛阳杜康未遭受任何损失,无需进行赔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洛阳杜康关于赔偿数额过低的上诉主张亦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信。”

同时,河南省高院判决白水杜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洛阳杜康第9718165号、第152368号、第9718179号、第97181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最高法裁定

“白水杜康”商标受保护

河南商报记者了解到,就在今年的3月16日,最高法还对“白水杜康诉洛阳杜康商标诋毁”案作出再审裁定。裁定书称,洛阳杜康在商品外包装上印刷“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最高法裁定认为,“白水杜康对‘杜康’商标的使用和知名度作出了贡献,其在商标中使用‘杜康’二字受法律保护”。

在目前的市场中,洛阳杜康和白水杜康的“杜康”二字的注册商标均合法存在,洛阳杜康明知上述历史情况,仍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的表述,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只有洛阳杜康才与“杜康”商标存在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对白水杜康及其相关商品产生错误评价,并对白水杜康的商誉产生影响。

【律师】

对于1500万元赔偿

白水杜康可继续上诉

对于河南省高院判决白水杜康赔偿洛阳杜康1500万元的结果,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经理周明表示,还会接着上诉。

河南省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文轩告诉记者,在法院审判环节,河南省高院的判决已经属于终审判决了,“如果陕西白水杜康对省高院的判决有异议,可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此,洛阳杜康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自2009年汝阳杜康、伊川杜康合并成洛阳杜康之后,“在品牌开发、市场开拓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人力等。白水杜康淡化‘白水’二字,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误认为是洛阳杜康生产的产品,严重扰乱了洛阳杜康的市场。”

而周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双方在产品上都有自己的定位和市场区域,希望大家各做各的市场。

【专家】

双方应该寻求共赢

洛阳杜康与白水杜康的商标纠纷为大多数业内专家所熟悉。

对于这场商标纠纷,白酒营销专家肖竹青谈了自己的看法,“洛阳杜康很不稳定,经常换总经理,一任总经理有一套新的打法,把之前的推倒重来,在不断的折腾中,洛阳杜康发展脚步较缓;陕西白水杜康一直比较保守,在品牌建设方面不肯投入,没有大投入,整个市场在逐渐萎缩;洛阳杜康还是很注重外观设计的,瓶身的那些牡丹花与地方本身贴近,陕西白水杜康就没什么特色,100块左右的价位占主导。”

肖竹青认为,几十年的商标纠纷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经营产生了负面影响。目前整个杜康品牌边缘化,两家酒企的日子都不好过。白酒市场份额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市场份额向寡头企业、大品牌和省级龙头企业集中,在竞争格局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双方应该寻求共赢。

洛阳杜康与白水杜康的

商标纠纷史

这些年来,双方因为商标纠纷在陕西、河南、天津、北京等地多次对簿公堂,互有胜负。

20世纪70年代

河南省伊川县、汝阳县和陕西省白水县,先后办起了杜康酒厂。

20世纪80年代

注册商标时三家达成一致意见:由伊川酒厂注册“杜康”商标,允许汝阳、白水两家共同、无偿使用,一家注册,三家同用。

1992年

“杜康”商标进入续展期,三家企业再因商标问题起争端,没有协调出结果。

1996年

经白水杜康申请,商标局核准了其“白水杜康”商标。

2009年

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合并,归于洛阳杜康旗下,“杜康”商标归洛阳杜康使用。洛阳杜康再就白水杜康涉及“商标侵权”问题做出举报和起诉。

2016年

洛阳杜康诉白水杜康酒业商标侵权,要求赔偿3000万元,洛阳中院判决白水杜康酒业赔偿洛阳杜康公司1500万元。白水杜康酒业起诉洛阳杜康生产的50度一品杜康鉴品酒外包装上印制有“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的广告语。

2018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白水杜康酒业起诉洛阳杜康”做出裁定,裁定洛阳杜康在商品外包装上印刷“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018年4月16日

河南省高院就“洛阳杜康诉陕西白水杜康酒业”一案做出判决,判决白水杜康酒业公司向洛阳杜康公司支付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500万元,并责令停止生产侵权产品。

关键词: 杜康 白水 洛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