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4 09:00:07 来源: 郑州日报
在经期,女性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在孕期,女性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生育期,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这些规定,你觉得咋样?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不得因怀孕生育降薪减福利
哪些单位要按照《办法》规定执行?主要包括我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
在招聘女职工的时候,用人单位有这些义务:书面告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等情况;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 对女职工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采取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 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在录取职工的时候,用人单位不能以性别为由将女士拒之门外。《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女性在怀孕或者哺乳期,单位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限制她们的晋级。《办法》提出,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同时提出,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特殊时期对女性给予相应保护
在经期、孕期或是哺乳期,用人单位要给予女性相应的保护。
在经期,女性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带薪休息。
在孕期,女性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从事连续立位作业的,每两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 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在生育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1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哺乳期,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涉及费用问题,也是百姓关心的话题。《办法》中提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失业女职工也可享生育保险
失业了,还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吗?《办法》提出,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每人每月至少发50元卫生费
在更年期,女性有时候会出现情绪不稳定等情况。对此,《办法》提出,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重度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调整到其他合适的岗位。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50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四种途径公开征求意见
如果您对此《办法》有话说,可在5月24日以前,通过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发送电子邮件至xzfgc@126.com、寄信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或查找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微信公众账号发表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