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公布2017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8-04-24 08:59:32    来源:郑州晚报

离职员工不守“保密协议”,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被判连带赔偿700万元。在昨天省高院公布的2017年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中,有这样一起案子。该案与王老吉和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案、“茅盾手稿”著作权纠纷案等一起入选去年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案例1 化工公司员工离职后“泄密” 被判连带赔偿700万

新乡恒基公司从2006年开始投入巨资,聘请多位专家研发了乙腈、乙炔法合成2-甲基吡啶的连续化生产技术。梁某曾为新乡恒基公司员工,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梁某离职后将其非法获取的新乡恒基公司商业秘密,提供给了某市化工公司及某省化工公司使用。各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某市化工公司、某省化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分别赔偿新乡恒基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和300万元,梁某对这700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2

一颗玉米种子引发的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郑单958”玉米种子是由母本“郑58”与公知技术父本“昌7-2”自交系品种杂交而成,金博士种业公司享有母本“郑58”的植物新品种权,某农科院享有“郑单958”的植物新品种权。2010年某农科院与某种子公司签订协议,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内、一定地域销售、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自2011年至2014年三年内某公司共生产“郑单958”玉米杂交种34834402公斤,某种子公司从事上述销售、生产时未取得“郑单958”母本“郑58”权利人金博士种业许可,金博士种业诉至法院。法院调解结案,某种子公司赔偿金博士种业植物新品种权使用费2700万元。

案例3

电器公司不服侵权处理

状告知识产权局

美的公司发现浙江某电器公司制造并在某商场销售的智能电压力锅侵犯了其专利权,向郑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侵权处理请求。2016年7月,郑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涉案智能电压力锅存在侵权,责令某商场、某电器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某电器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驳回某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4 化学反应步骤相同但效果不同,算不算侵权?

吴某是一种电解铝大修渣无害化生产工艺发明专利权人,他以郑州某环保公司为包头某稀土铝业公司承建的大修渣无害化处理项目侵害了自己的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项目工艺的实施,并赔偿损失20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郑州某环保公司实施的工艺虽然化学反应的步骤与吴某的专利相同,但其发生化学反应装置的结构关系与专利不同,且可以有效避免加入反应剂过程中因误操作导致爆炸的危险事故,故不在吴某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5 销售假冒“波司登”蚕丝被获刑三年零八个月

何某自2013年12月、2014年7月起,分别从汤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大量购进假冒“波司登”天然蚕丝被,在淘宝、阿里巴巴注册“潞哥热卖”“鲁山潞哥批发”网店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共计销售总金额836455.98元。法院认定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6 搞不正当竞争蹭驰名商标,被判侵权又赔钱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洋丰YF”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某市洋丰肥业公司宣称其产品生厂方为“中国洋丰肥业有限公司”,后经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在包装上不再使用“洋丰”字样,但其宣传页及宣传横幅上仍在产品前注明“洋丰”字样。法院审理认定某市洋丰肥业公司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洋丰”文字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500元等。

案例7 公证取样在售产品侵权,产销方连带赔偿

刘某系一种便携式空气压缩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15年11月,刘某依法取证证明郑州某机电设备商行销售的“威普”牌空气压缩机存在侵权,并将取证产品予以公证封存。经法院比对,公证封存产品包含了刘某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判决“威普”智朝尚浙江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赔偿刘某8万元,郑州某机电设备商行对其中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8 繁殖受权使用果苗并出售,被判向研发方赔偿

浚县中华冬熟果树研究中心系“红叶冬桃”及图商标所有者,2012年12月,与滑县某园艺场签订授权协议,此后滑县某园艺场没有提供试验报告,未经育种单位同意擅自宣传,自行繁殖红叶冬桃苗木并出售。法院判决滑县某园艺场侵权,赔偿浚县果树研究中心8万元。

案例9 擅自商业性使用别人软件 被判侵犯著作权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网城天创ShopNCShopNC电商门户系统软件V2013”的计算机软件共同著作权人。

河南某数码商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对上述两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商业性使用,双方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定,河南某数码商务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25.5万元。

案例10

销售假冒强生、妮维雅产品

获刑三年多,还被罚50万

梁某雇佣谷某等人在2011年2月~4月期间销售假冒强生、妮维雅等品牌洗化用品及化妆品。法院审理认定梁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赵栋梁 关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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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 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

本报讯(记者 鲁燕 通讯员 赵栋梁 关晓海) 4月26日是知识产权日,昨天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全省法院要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把违法成本显著提上去,探索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探索实施禁止令制度,禁止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者在一定时期内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职业;探索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遏制侵权动机。

此外,要加强对我省地理标志等涉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向省政府提交了《河南省地理标志保护情况调研报告》及《司法建议书》,助力以“铁棍山药”“信阳毛尖”“灵宝苹果”“原阳大米”等为代表的我省地理标志产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