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6 15:45:08 来源:北京晚报
因孙女士占用其他业主车位,物业将孙女士的车辆加装了车轮锁,未注意到异常的孙女士启动了车辆,导致车辆损坏。孙女士认为物业锁车的行为导致了她的损失,起诉至法院索赔,但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均未支持孙女士的主张。
2016年6月3日晚,孙女士回家时发现她经常停放的车位被他人使用,于是将车停放在了相邻车位。但被孙女士占用的车位属于小区的另一位业主王先生,王先生凌晨回家时发现车位被占,便通过小区物业联系孙女士。因电话无人接听,应王先生的要求,物业给孙女士的私家车装上了车轮锁。次日早晨,着急送孩子上学的孙女士并未注意到车轮上的锁,而是直接将车开出十几米,直到车轮被彻底卡死。
因认为物业公司无权锁业主车辆,且锁车后未及时通知,导致自己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开动车辆造成损失,孙女士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维修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余元。
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加锁行为并无明显不当,后孙女士自行操作车辆不当导致损害后果不能归责于物业,因此判决驳回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孙女士认为诉讼中并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是车位的所有人,其车位上经常停放着不同的车辆,且物业公司并没有给业主车辆上锁的权力,故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经审理,二审法院近日认定,孙女士确实未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至于孙女士提出的王先生车位停放车辆与悬挂号牌不一致的情况,法官认为这属于车位权利人与物业之间的事项,与孙女士无关。而物业在凌晨拨打电话无人接听的情况下,将车辆加锁并留下通知书,还在车轮和锁之间垫了报纸避免刮伤,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判决驳回了孙女士的上诉请求。
但对于物业公司的做法,法官也指出,作为物业管理的服务企业,物业公司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秉持文明的态度和专业的素质,换位思考,真诚以待,尤其要摒除野蛮粗放的管理方式,审慎行事,努力提高沟通技能。
“试想,如果物业分公司再发一条好言相劝的短信,放置的通知书再温馨醒目一些,也许本案就不会发生。”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只有这样,在面临小区居住者之间产生争议等复杂情况时才能圆满解决问题,“希望类似的情形今后不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