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两个公司都要支付劳动报酬

2022-01-27 06:10:08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说案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个案微观】

原标题:“混同用工”,两个公司都要支付劳动报酬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黄洪涛 通讯员 苏法萱

平台各要素公司是关联企业,对快递小哥构成混同用工。快递小哥主张各关联公司对欠付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回顾】

快递小哥金某于2019年12月起从事某货运公司邮件派送工作,与货运公司协商签订服务合同及具体报酬事宜。

后来,某商务公司与该货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显示商务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将快递业务转让给货运公司。

金某于2020年6月1日离职,但其4月至6月的劳动报酬并未取得。他找到货运公司,想要回劳动报酬,但货运公司却让金某去找商务公司,而商务公司又让金某去找货运公司。金某申请劳动仲裁,向商务公司、货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后,金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金某代理律师认为,货运公司与商务公司存在投资人同一及财务混同情形,金某除从货运公司取得报酬外,也接受过商务公司工作指派,二公司基于混同用工对劳动报酬等应承担连带责任,均需支付金某劳动报酬。

两家公司互相推诿,均认为不该由已方支付金某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从事快递派送工作,并由货运公司出面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商务公司此后与货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其作为特许服务商,将相关业务“发包”给其关联公司货运公司,而金某工作内容等未发生任何变化,商务公司、货运公司对金某构成混同用工,金某主张两公司连带支付其劳动报酬于法有据。

【审判结果】

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已经与一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该劳动者又被抽调、委派、借调到该企业的关联方工作,与该企业的关联方同样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导致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出现混乱的一种社会现象。

许多企业表面上看起来并无关联,但往往存在管理人员是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高管交叉任职、业务、财务均呈混淆状态,甚至共用一个财务、一个账号等现象。平台将物流、区域配送等项目模块拆分时,诸如本案中的货运公司与商务公司均会成为其生产要素运营管理中的一个环节。

作为平台要素企业,一般由货运公司提供物流服务,商务公司提供网点经营及区域配送服务,通常不会产生业务交叉或移转。但本案中,法院通过对劳动者的工作管理、报酬支付等调查,以及货运公司、商务公司人员结构、经营范围、投资股东及财务运作等分析,发现二公司实为关联公司。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裁判给快递小哥工资取得权予以充分保护,也对混同用工等不规范行为进行应有规制,对倡导新业态劳动用工模式健康有序运行起到有力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