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判“迟到1次罚1000”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2022-01-12 14:58:54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评判“迟到1次罚1000”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作者:车辉

“安徽男子小程迟到3次扣3千”当事人许总在短视频平台发视频称,小程经常以喝酒、找猫等理由上班迟到,经常早退并旷工,公司曾多次打电话提醒催促其上班。1月9日,小程对许总晒出的打卡记录作出回应,称10月10日至10月12日是员工培训不需要打卡。随后,许总发文表示这是在欺骗民众,并会将这些材料在公证处公证。

老板有老板的立场,员工有员工的理由,谁也不想搞得这样难堪,对这样的劳动纠纷,都应该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来判定。这件事情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有规则意识。迟到一次罚款1000的依据在哪里?

1982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最初规定了企业罚款权,该条例已经于2008年被废止。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企业罚款权。罚款实质上是一种剥夺员工财产权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据相关行政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企业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没有罚款权。

那么企业是否就不能以任何理由扣除员工的工资呢?这倒未必。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如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如果企业认为员工行为不当应给予惩戒,那么就要完善自己的规定,细化自己的规定。同时有一套制度进行核算惩戒。迟到了造成企业损失,那么就应该比照损失数额,依据规定进行惩戒。

企业完全有更好的做法,比如可以完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警告记过,或者以奖代惩。如果简单粗暴,过于任性进行处罚,必然会激化矛盾,造成纠纷。

毕竟,劳动关系是强弱对比明显的法律关系。不管扣除员工工资的金额是多是少,只要触及利益关系,那么企业的所有行为,都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

除了保障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总之,老板不能拍脑袋任意出规定,一来触犯法规,引发矛盾,二来长期看也不利于企业管理和良性发展。老板在处罚员工时必须得有这样的规则意识:处罚具备法律依据吗?能在合同中找到相应条款支撑吗?

谁都不希望员工经常迟到,甚至消极怠工,无论是普通员工,还是管理者的头脑中,规则意识、法律意识都必须建立。毕竟企业不是老板一个人的,而是社会经济运行的一个细胞,并不是老板自己的独立王国。与其参与骂战,不如静下心来研读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