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养老院以“免费吃住” 为理由借钱,该不该还?

2021-12-23 07:55:40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法问】

原标题:养老院以“免费吃住” 为理由借钱,该不该还?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刘旭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叫张丽,今年60岁,大连人。三年前,一家名叫“阳光养老院”的机构以免费提供吃住为由,向我父亲借了10万元,如今我父亲过世,这钱该不该还?

事情是这样的,2018年8月,我父亲去这家养老院看望工友,听说住养老院不花钱,我父亲就住进了这家养老院。住进去才知道,原来养老院规定,入住老人需要预付10万元,如果老人满意,就在养老院免费吃住,如果不满意,10万元就立即返还。如果未及时返还,按年利率12%给付利息。也就是说,这家养老院是用这10万元的利息作为老人的饭费和住宿费。于是,我父亲取出多年积蓄10万元交给养老院,养老院为他出具了一张借条,还让院长吴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

入住后,伙食越来越差,我父亲想走,但吴某称养老院没钱,一时无法退回。没办法,我只能和妹妹轮流给父亲送吃的改善生活。今年春节,我父亲在遗憾中离开人世,养老院仍然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还钱。我就想知道我父亲的钱能不能要回来,能要回来多少?

大连 张丽

为您释疑

张丽您好!

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整存整取的年利率为1.5%,银行定期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在4%左右。也就是说,10万元一年较高的年利息为4000多元,核算下来,每个月大概300多元。而养老院除去房租和水电,雇人、买食材,一系列花销每个月赡养一位老人的支出要远远超过300多元。不排除养老院用这笔钱投资,但是收益也很难高过赡养老人的支出,这样的借款显然不合理。

而您提供的借款协议内容中提到,养老院借您父亲10万元,期限为12个月,作为附加条件,养老院向您父亲免费提供吃住等供养条件;您父亲健在,则协议自动续期。如果您父亲不愿意在养老院居住了,养老院便返还10万元,如果不能及时返还,按年利率12%给付利息。该借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而且,借条约定利息在法律保护范围。既然约定了借了钱,免费提供吃住,本息就应按约定偿还。

因此,养老院应当按约定返还您借款10万元,并自老人去世之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给付利息。同时养老院院长吴某承担保证给付责任。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王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