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08-11 09:33:10    来源:西安新闻网

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以党史学教育为契机,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急切关注的问题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取得了扎实成效。8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其中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售卖假冒运动品牌服饰等案例榜上有名。

案例一 砂之船奥莱不当有奖销售引消费者不满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四大队执法人员对砂之船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增加销售量,在微信公众号“砂之船西安奥莱”上发布有奖销售信息。因该有奖销售活动未注明开奖方式,未注明每个奖级的奖品品名、奖品数量、中奖概率、奖品价格,未注明主办方及联系方式,引发消费者对中奖结果的不满。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对其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处罚。

案例二 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2021年3月2日,新城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陕西十叁幺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该店使用的传菜电梯属特种设备杂物梯,不符合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相关规定,且无《质检报告》及厂家相关资质。此外,其店内还张贴有“所有食材均有核酸检测报告”的虚假广告。据悉,该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19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售卖不合格卤猪肉被处罚

2021年2月3日,蓝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蓝田县洩湖镇西安奇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猪肉抽检时,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残留量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处以没收猪头肉、罚款5万元的罚款。

案例四 阎良区亿铭商行销售侵权白酒

2020年9月29日,阎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贵州茅台酒厂打假人员共同对西安市亿铭商行店内待售的“贵州茅台酒”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6瓶“贵州茅台酒”为侵犯“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没收侵权“贵州茅台酒”、罚款4万元的处罚。

案例五 迈炫天马运动用品店销售假冒耐克产品

2021年6月21日,碑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举报,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骡马市步行街迈炫天马运动用品店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持有《营业执照》,营业场所内有标示为“NIKE”等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现场却无法提供“NIKE”等商标商品的授权销售证明、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企业现场对该店销售的产品进行初步鉴定,认定该店销售的所有标示有“NIKE”等商标的商品,均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该店的侵权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目前,该案件线索已移交辖区公安部门。

案例六 房地产公司进行违法广告宣传

陕西海格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房地产销售中,以宣传购买住宅附加《黄冈入学资格确认书》为由进行广告违法宣传,且当事人提供的《入学资格确认书》就是1张A4纸,自己设计盖公章即生效。该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处以停止违法广告行为、罚款10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