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9 13:46:20 来源:《光明日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公布。《意见》的发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既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又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还有利于保障农村的长治久安。
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有着怎样的政策内涵?土地承包到期后如何延包?进城农民的承包地应该如何处置?在11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中央农办秘书局局长吴宏耀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土地延包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财富。我国的改革开放从农村起步,农村改革又从土地承包开始。
40多年来,我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土地制度创新。“第一次是改革开放之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家庭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第二次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这两次创新始终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脉相承的。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韩长赋指出。
我国有15亿多亩的农村承包地,涉及近两亿农户。韩长赋介绍,二轮承包从1993年开始,到1999年基本完成。如果按照承包期三十年计算,从2023年开始,二轮承包就开始大批到期,也就要开始土地延包,延包的高峰期集中在2026年到2028年。
韩长赋指出,此次《意见》明确了“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归纳起来就是“两不变、一稳定”,即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土地所有权、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这是一个“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和非法限制,这是一个“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发包方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其承包地。
土地如何延包事关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延包的起点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开始计算,承包期还是三十年。”韩长赋说。
是否放弃承包地应尊重进城农民意愿
通过承包地确权登记,全国累计精准测量了11亿个地块,清理了2亿多农户的档案资料。这次确权登记摸清了家底,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四至不清、面积不准、权属不明等问题。在确权登记基础上,各地给农民发放了承包权证,这强化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已经拿到的证书到下一轮承包还有没有效?韩长赋说,《意见》明确,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因此,之前取得的土地承包权证是有效的。当然,有个技术问题,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到延包时再做统一变更。
随着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全国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约为2.88亿人,其中举家进城务工经商的有3000多万户,这些进城农户的承包地怎么处置?
韩长赋说,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如果农民愿意,可以在自愿有偿的情况下,将承包地退还给集体,或在集体成员内转让承包权。如果农民不愿意,就要保留承包权,允许其通过流转经营权或者通过代耕托管来实现土地收益。
“对进城农户是否放弃承包地,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在土地问题上,我们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不要急于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韩长赋说。
保障无地少地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利益
二轮承包以来,由于人口的增减和自然灾害等一系列原因,一些农户存在无地或者少地的状况。《意见》强调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些无地和少地的农户权益应如何保障?
韩长赋介绍,据各地初步调查,无地少地农户占总农户的0.94%。《意见》规定,第二轮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现有承包地在二轮承包期期满以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有自然灾害损毁等特殊情形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可以在个别农户间做适当调整,但是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
“一方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集体预留的机动地、新开垦的耕地、原承包户依法自愿交回的耕地、承包农户消亡后依法收回的耕地来解决。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他们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来耕种土地,也可以流转其他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从事生产经营。”韩长赋说。
到2018年底,全国有5.39亿亩耕地在不同主体间进行流转。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二轮承包即将到期,流转土地是否受影响?
吴宏耀说,对此,新型经营主体不用担心。《意见》规定了延包的原则和办法,这一方面给承包户一颗“定心丸”,同时给土地的受让方,也就是新型经营主体也吃下了“定心丸”,到期以后农户可以延包,经营主体可以再签续订合同,可以延期流转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辅助设施、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所以,新型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协商确定二轮到期后继续经营的具体条款。”吴宏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