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误判致4人蒙冤22年 申请国家赔偿总额3300万元

2019-11-26 08:20:33    来源:法制晚报

记者了解到,蒙冤入狱22年的福建莆田男子许金龙等4人日前均向福建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4人申请国家赔偿总额超过3300万元。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1994年1月13日夜里,福建莆田忠门镇前范村66岁的村民郑金瑞在家中被捆绑致死,警方立为“忠门1·14凶杀案”。公安经侦查后认定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蔡金森为犯罪嫌疑人。福建高院经审理于1999年4月4日作出二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后,许金龙等4人的家人坚持申诉。

2014年2月,福建省检察院向福建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今年2月4日,福建高院开庭再审此案,并依法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无罪。

获得清白4个月后,他们均向福建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法制晚报》记者在许金龙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看到,他共提出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93万、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因申诉产生的损失596万,总计989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许金龙表示,自己在公安、检察和法院的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作无罪供述,其执着的态度本应引起办案人员的注意,反而认为许金龙是顽固对抗,从而对他施加了更多本不应有的折磨。

许金龙称,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仅仅20岁,又刚刚相亲,“就被这样的错误判决改写了整个人生。一个人在最美好的青春年华失去人身自由,既不能用双手创造自己的人生,也失去了正常人该有的家庭生活,更无法尽孝于父母膝下,这样的多重打击对于赔偿请求人无疑是无法挽回也无法弥补的。”

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处许金龙死刑,直到1999年4月4日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许金龙说:“这五年的每一天,都是在恐惧和绝望中度过,同屋的其他死刑犯已有多人先后被执行死刑,天还未亮被拉出去枪毙,每到重大节日,他都会绝望地猜测是不是下一个就是自己。”

对于申诉产生的损失赔偿申请中,许金龙称,家人从他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直到被再审改判无罪,二十二年来始终坚持不懈为其伸冤。其兄许金森放弃已小有成就的生意,一心一意为许金龙伸冤,四处举债,所借本息高达190多万元,全部用于为许金龙伸冤。出狱后的许金龙则因刑讯逼供身体损害极大,并因不能及时救治留下了后遗症,身体多个器官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和疾病,却无钱医治,亟待资金尽早治疗。

记者了解到,同样被无罪释放的蔡金森、张美来、许玉森三人也分别提出了700多万、700多万及98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的规定进行协商。

此外,《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