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2 10:48:27 来源:人民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在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增加了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网络沉迷防治等内容,回应社会关切。
草案增设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学生欺凌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展开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
修订草案指出: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许其他监护人;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草案给“学生欺凌”作出解释,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者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等行为。
草案拟确立“从业禁止”制度
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修订草案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修订草案明确,国务院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由公安机关向有用工需求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相关组织提供查询服务。
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招聘从业人员或者对在职人员进行核查时,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查询,或者录用、继续聘用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增设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专章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修订草案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草案作出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供便利。
家庭、学校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相互配合,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修订草案还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增设“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修订草案补充完善司法保护相关规定,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制度,细化规定中止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规定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