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对情侣相约自杀 女友跳河后南方未报警并驾车离开

2019-10-14 15:38:50    来源:成都商报

为什么判故意杀人罪?

■李某某提出“一同去死”

■在案发现场非但不劝阻,还用言语刺激

■事发后明知后果而不施救,其罪过形式表现为间接故意

为什么从轻处罚?

■被害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跳河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被害人对其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四川广元一对情侣,在发生激烈争吵后,由男友李某某提出两人一起自杀,后驾车来到河边,女友高某某跳入河中,而李某某并未跳河,也没有实施报警等任何救助行为,且驾车离开,后高某某溺水死亡。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相约自杀

女友跳河后他未报警并驾车离开

高某某是四川广元市利州区人,2014年7月离婚后,长期在宝轮镇务工居住,后来认识了在宝轮镇开庄稼药店的李某某,两人发展为情侣关系。

2018年8月9日晚,李某某与高某某因感情纠纷,在高某某的租住房内发生争吵和抓扯后,二人赌气并称精神压力太大,由李某某提出一同去死。然而,高某某跳河后,李某某并没有进行施救,也没有进行报警等任何救助行为,而是选择了驾车离开。

李某某离开后,内心深感不安,担心自己承担责任。随后,李某某来到了宝轮派出所值班室报警,但他并没有如实陈述事发经过,而是向民警求助,他谎称其女朋友高某某与其吵架后离开,现下落不明。宝轮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开展查找但未果,要求李某某继续查找高某某下落并及时通报情况。

当日,高某某家人发现高某某失踪后,多次找到或打电话给李某某询高某某去向,李某某仍然没有如实告知,而是继续隐瞒高某某已跳河的事实。8月11日13时许,因为久未找到高某某下落,高某某家人便在李某某经营的庄稼药店内逼问李某某,这时,李某某才告知高某某已于8月10日跳河自杀。听到噩耗后,高某某家人当即报警,宝轮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李某某带至宝轮派出所。

当日13时35分,高某某尸体在宝轮镇清江河被广元市消防支队宝轮中队打捞上岸。经法医鉴定,高某某的死因系溺水死亡。

法院判决

犯故意杀人罪,获刑4年3个月

在民警审讯时,李某某交代了整个事情经过。2018年8月12日,李某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判决。法院认为,李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系恋人关系,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相约自杀,在李某某驾车到达案发地与被害人相继下车后,非但不劝阻,还用言语刺激,在被害人跳桥后,李某某明知自己不救助极有可能导致高某某溺水死亡,却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便离开案发现场,放任结果的发生,其罪过形式表现为间接故意,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由于被害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跳河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仍执意为之,故其对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处罚。因李某某故意杀人的动机和主观恶性程度考虑,属于情节较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补偿,均可酌定从轻处罚。

2019年7月2日,利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令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3896.00元。

一审判决后,高某某家人提起了上诉。近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