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1 10:32:5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如何界定和调查科研失信行为?科研失信又将受到哪些处理?近日,由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等20个部门共同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解答。《规则》还指出,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
《规则》共七章五十二条,明确了对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等程序的具体要求。对于科研失信行为的界定,明确了七种类型,即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以及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规则》明确了10种处理措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理:情节较轻的,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或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暂缓授予学位;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情节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理,取消3至5年承担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其晋升职务职称、申报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资格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规则》明确,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管部门应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单位警告、重点监管、通报批评、暂停拨付或追回资助经费、核减间接费用、取消一定期限内申请和承担项目资格等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记者 王少伟 见习记者 侯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