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5 08:30:06 来源:北京日报
昨天,苏州稻香村诉北京稻香村案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苏州稻香村在一审中获得胜诉,北京稻香村被判停止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标识,并赔偿苏稻115万元。但就在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这一延续十余年的南北稻香村商标之战陷入胶着状态,背后巨大的商业损耗令人扼腕叹息。
北稻被判停用“稻香村”标识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内容,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第322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判决还要求北京稻香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苏州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
但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却与此大相径庭。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苏稻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要求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若逾期未刊登声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刊登判决相关内容。
记者就此事联系到北京稻香村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由于案件牵扯到法律问题,不便多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这个判决是一审判决,我们等待终审判决结果。”
苏州稻香村方面回复记者时表示,作为同业竞争者,北京稻香村未在“糕点”商品上取得“稻香村”注册商标,在糕点上也不拥有“稻香村”未注册商标在先权利。苏州稻香村认为,北京稻香村明知苏州稻香村在糕点商品上拥有在先“稻香村”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仅不审慎避让,反而在糕点商品上突出使用“稻香村”标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南北稻香村该听谁的?
中国糕点行业这两家著名的“稻香村”,究竟该听哪个法院的判决?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华律师认为,两家法院分别作出不同的判决,从法律本身来讲,并没有问题。其理由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的是北京稻香村所持有的商标,苏州稻香村所使用的商标,与其构成近似,基于这种情况判定苏州稻香村构成侵权。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判定的时候,则是基于北京稻香村所使用的“稻香村”商标在糕点商品上使用时,与苏州稻香村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构成近似,从而认定北京稻香村侵权。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商标局授权了这两家公司,都享有使用含有文字“稻香村”商标的权利。双方在使用各自商标的过程中,如果未能严格按照自己所持有的商标标识来使用,就可能会涉及到对对方商标权的一种侵权。他认为,这种情况下,要解决问题,可能就需要更高级别的法院来判定,两家公司都持有的“稻香村”商标能不能共存。
在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曦雨看来,不管是苏州稻香村,还是北京稻香村,要想解决争议应该跳脱出商标本身。“其实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区别非常明显,无论从食品口感,还是商标标识本身,至少在北京市场上,消费者已有了非常明确的区分,也就是说,这个商标实际上已经在市场上形成了一个固有的格局。”她说,“在已经形成固有市场格局的情况之下,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依然去打这种商标战很不理性,与其这样消耗彼此,不如寻求一种共赢的方式。”
她认为,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的经营者在思维方式上需要做一种改进。“像北稻和苏稻这样,因为历史原因产生的商标争议,在平常生活当中非常常见,我们需要对因历史形成的市场状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去理性地维持一个基本稳定的局面。”
新闻延伸
南北稻香村 商标之争由来已久
对于谁应该拥有稻香村商标,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十余年来始终各执一词。
苏州稻香村自民国时期注册单“禾”字标作为商标;北京稻香村在1996年注册了“禾禾禾”商标。
十几年来,二者的“稻香村”商标之争已经进行了多个回合。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北京稻香村提出异议,使其未能注册成功。2010年起,北京稻香村公司开始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2015年注册成功。随后,北稻向苏稻提起诉讼,以拥有“北京稻香村”商标为由,要求苏稻不得使用手写体“稻香村”,如要使用则须加上“苏州”以示区别。2013年,国家商评委作出裁定,对苏稻公司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但苏稻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起诉,“稻香村”商标争议开始轰动全国。
自2015年9月起,北京稻香村公司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苏稻提起诉讼,要求苏稻公司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商标及字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额累计近40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今年9月的判决书中表示,苏州稻香村应注重与北京稻香村的“稻香村”相关标识予以区分,以突出各自的历史传承、产品口味和经营特色,避免市场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产品来源的混淆,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和区分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以真正解决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稻香村”标识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