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新要闻】19人获刑!重庆法院集中宣判5件网络新型犯罪案件

2022-09-02 15:39:19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新型犯罪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信息网络安全。8月31日,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统筹指导下,渝中法院、酉阳法院、城口法院对5件网络新型犯罪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19名被告人受到依法惩处。


(资料图)

01渝中法院

渝中法院分别对被告人范某某、郭某某、吴某诈骗一案,被告人覃某某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渝中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柬埔寨金边二号园区的“兄弟孵化园”是集“杀猪盘口”、“网络赌博盘口”、“赌球盘口”等多个诈骗盘口的诈骗集团,该诈骗集团设有后台客服部、后勤部、财务部等部门。“网络赌博盘口”下设立恒彩、信彩、博彩、京彩、圆彩、华彩等多个赌博网站,每个赌博网站下分多个业务小组,每个小组由“主微”、“副微”、“引流”、“炒群”构成。各赌博网站通过公司大量发布广告吸引赌客,由“引流”人员通过公司“养微信”人员提供的工作微信号与境内赌客联系,对赌博网站进行虚假宣传,吸引赌客到公司各个赌博网站投注、引导赌客注册账号、充值,将赌客拉进公司微信群并将公司“主微”、“副微”推荐给赌客。“主微”(兼任组长)负责指导赌客操作,“副微”负责配合“主微”,“炒群”负责在群内冒充赌客发布虚假盈利截图和投注计划,烘托群内气氛,“养微信”负责登录微信发朋友圈,提高微信活跃度。上述人员相互配合骗取赌客钱财。被告人范某某在该诈骗集团先后从事“炒群”、恒彩网管理,获利10万余元,被告人郭某某在该诈骗集团从事“主微”,获利13万余元,被告人吴某在该诈骗集团从事“副微”,获利8万余元。被告人覃某某在该诈骗集团先后从事“引流”、“炒群”,获利16万余元。

渝中法院判决,被告人范某某、郭某某、吴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三万元不等。被告人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追缴。

02酉阳法院

酉阳法院对被告人田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酉阳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明知黄某(另案处理)将银行卡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提供给黄某使用,并约定按照转账金额的百分之一提成。2022年1月12日、13日,黄某利用田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在酉阳县某宾馆房间内从事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活动。田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共有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被骗资金14万余元,该张卡转入、转出资金均为34万余元。2022年1月13日,田某某银行卡内的38000元由于额度限制未能转出,其按黄某要求转账19000元给他人,并将剩余19000元取现后交给黄某。田某某共计获利3000元。

酉阳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撤销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判决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03城口法院

城口法院分别对被告人梁某某等7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被告人陈某甲等7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

1.被告人梁某某等7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城口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JK”(未查明身份)需将包括电信网络诈骗在内的非法所得资金兑换成USDT虚拟货币(简称U币)。项某需将从他人处非法所得价值约1300万元的U币通过被告人梁某某出售。双方经被告人解某、李某某、孙某、符某某等人居间介绍,于2021年4月14日至20日进行线下交易。“JK”购买U币的资金中有95.8万元系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所得。被告人丁某、马某某购买了6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帮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其中3张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金额有166万元。

城口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符某某等5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丁某、马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追缴。

2.被告人陈某甲等7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城口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底,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与“季某某”(未查明身份)、刘某某、周某甲(二人另案处理)共谋,对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所得资金予以转移,并按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的4‰获取非法利益。其中,陈某甲负责收款、转款、分配所得利益,陈某乙负责协助陈某甲收款、转账,“季某某”负责信息传递,刘某某、周某甲负责提供银行卡并向银行卡出租人支付租金。周某甲共提供32张银行卡、刘某某共提供13张银行卡用于帮助网络犯罪支付结算,其中包括被告人李某某、霍某某、张某某办理的银行卡。2021年2月22日,因每日流水较大,周某甲、刘某某等人便让被告人周某乙、徐某某二人协助陈某甲、陈某乙走账。周某甲、刘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走账流水共计2亿余元,其中767568元系2021年1月至3月30名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

城口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周某乙、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霍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七万元至三千元不等。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追缴。

来源:市高法院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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