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9 07:35:59 来源:澎湃新闻
(资料图)
2010年9月1日,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正式实行。根据该公告,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截至目前,上述标准执行已有12年之久,有网友对此提出建议应当及时调整。
近日,有来自四川绵阳的网民于中国政府网留言称,“时间过去了12年,物价几经上涨,1000元人民币现在能买到什么?邮政速寄仍沿用这一规定,多次退运邮件。当规定不符合现实时,政府是否应主动回应?”
对此,海关总署回复称,“建国初期,国内物资商品匮乏,经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总量较小且内容单一,主要为个人物品。从照顾侨眷出发,海关根据国家整体政策,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给予一定幅度的免税优惠。”
海关总署解释称,“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内商品极大丰富,市场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考虑到大部分进境邮件个人物品不再用于亲友间馈赠,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海关当初制定的照顾侨眷需求优惠政策的作用已经弱化。更为重要的是,进境邮件个人物品已由馈赠性质向交易目的转变,特别是随着网络购物、“海外代购”等新兴跨境交易方式迅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将所经营的进口货物拆分成多票,伪报为个人物品,利用海关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规定,通过邮递、快件渠道进境,逃避海关税收和贸易管制。”
“为打击不法商家以个人物品名义运进大量实为贸易性货物的行为,同时兼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海关总署根据相关部委政策,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作出适时调整,对外发布了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1994年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此次调整对打击不法商家以个人物品名义运进大量实为贸易性货物的行为,并同时兼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海关总署强调。
海关总署最后表示,“海关总署将继续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策解读,持续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适时对政策进行必要的完善修订。”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规定,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可以选择委托代理报关企业以货物方式报关或联系承运方办理退运。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