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1 12:23:40 来源:河池中院
2021年12月21日上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一级调研员梁春球受贿、滥用职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受贿罪
2007年1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梁春球利用担任河池市体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体育器材采购、体育训练场地建设等事项上,为公司和个人提供帮助。2008年2月至2020年1月,梁春球先后多次收受公司和个人给予的好处费、赌资共计人民币159万元。
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梁春球担任河池市体育局局长期间,在金城江体育馆地块项目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导致河池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局(原河池市体育局)丧失河池市金城江区某商住楼一楼1000平方米门面(被替换至三、四、五楼同等面积)产权,造成损失2168.865万元。
▲被告人梁春球在法庭上接受宣判
另查明,被告人梁春球在审查调查期间主动检举揭发他人串通招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相关人员已被立案调查。
河池市监察委员会在梁春球家中查获赃款人民币6.88万元,梁春球家属代为退出受贿赃款共计人民币75万元,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500万元。上述款项暂存于河池市监察委员会账户。
法院认为
被告人梁春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梁春球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梁春球到案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已经追回受贿所得赃款81.88万元和挽回国家财产损失500万元,可对被告人梁春球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被告人梁春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已经追回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81.8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尚未追回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77.12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已经追回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由扣押机关河池市监察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