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肉夹馍协会致歉,集体商标保护的边界在哪里?律师解读

2021-11-27 12:03:48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备受关注的“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商家侵权并收取高额加盟费一事,有了最新进展。昨天,潼关肉夹馍协会发表《给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一封致歉信》,承诺立即停止对全国潼关肉夹馍经营者的所谓“维权”行为,并会积极妥善处理前期的相关事宜。

查询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此前潼关肉夹馍协会在全国多地起诉了餐饮经营者,地方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潼关肉夹馍协会获胜的案例也有很多。从保护的角度看,特定食品所在地、发源地的行业协会将地方特色美食小吃,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这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但同时,地方小吃又是多年来形成的特色美食文化。该如何厘清集体商标权利保护与滥用的边界?

多地法院此前判处肉夹馍协会胜诉

律师称判决没问题,关键在商标审批

潼关肉夹馍的商标的确于2015年被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记者查询多地法院判例也发现,很多地方法院一审、二审,都支持了潼关肉夹馍协会对侵犯其商标的餐饮企业的维权行为,一般判处餐饮企业赔偿肉夹馍协会1.2万元左右。

△多地法院此前都判处肉夹馍协会胜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从法律上,“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多地法院为何还会判决潼关肉夹馍协会胜诉呢?

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解释,这是因为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商标注册人,有权向商标注册后仍然销售“潼关肉夹馍”的商户提起诉讼。真正应该反思的是,潼关肉夹馍作为千百年来形成的食品,为何能在注册商标时得到当地政府授权使用并获得审批?

“法院审判的时候,主要就是看商标,这个商标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批的,已经构成注册商标了,谁用谁就侵权,这个也是《商标法》的规定。所以法院司法判决是没有问题的。潼关肉夹馍存在千百年了,突然间地方政府让一个协会把这个东西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应不应该批?这其实是个核心。因为在他们批之前,市场上的正当秩序已经形成了,有很多家潼关肉夹馍的小店,但知识产权局批了之后,各级的法院当然认定你有商标权的方式来处理了。”

律师:品牌保护应从产品品质等入手

大范围起诉,甚至以此牟利不可取

游云庭认为,从法律上来讲,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确得到了注册商标,也可以开展相关的维权、商标授权行为,但怕的是,只要钱,没推广。

“潼关肉夹馍确实是从潼关地区采集面粉、原料等,在外地进行经营,那潼关肉夹馍协会能不能对此进行授权?我认为是可以的,但是就怕收费之后我什么都不管,你就可以经营了,这个显然是不妥的。但是如果它确实对品质、原料、产地是有监督、有限制的,并且统一规范经营服务的,我认为还是可以授权。”

受访专家指出,在法律实践中,不排除部分餐馆“挂羊头卖狗肉”“蹭商标”的行为,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指出,商标遭遇侵权,从维护品牌的初衷出发,协会作为商标持有人进行维权,本无可厚非,这是法律赋予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利。但真正意义上的品牌保护,应从产品品质、产品标准化设计等入手,而不是大范围起诉,甚至以此牟利,“潼关肉夹馍和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维权的做法合法不合理,有悖维护该商标美誉度的初衷。”

△图自视觉中国

有关部门审批时应推出相应的指引

集体商标注册应符合法律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已累计认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478个,累计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6339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市场主体12789家。

游云庭建议,未来知识产权部门在审批类似传统饮食商标的时候,应该推出相应的推广、维权、授权指引,“让商标权利人去行使自己商标权的时候也更加审慎,不要过大程度地颠覆现有秩序,因为历史传统已经形成了市场秩序和市场格局。”

有网友表示,此番事件发生后,全国各地标注“地名”的各类小吃经营者,是否需要担心面临法律风险?

邢鑫律师解释,《商标法》对于地名商标的使用有例外规定:一是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二是他人存在在先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此外,若商户在使用上述商标时该商标尚未注册,那该商户属于善意使用,也不构成侵权。

“如果某种食品在一般的认知中确实与某个地名紧密联系在一起,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是可以进行规范的。但这样的商标不应当是个人所有,应当作为集体商标,并且商标的注册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在面临商标侵权时,维权的目的应该是规范和整顿,助力其向标准化发展以及相关产业振兴,而不是以此牟利。”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