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9 13:29:47 来源:大连晚报
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疫情防控
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疫经指办发〔2021〕4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连各高校:
经市总指挥部同意,现将《全市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全市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疫情防控要求,从严从速从紧做好当前全市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疫情防控责任担当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以高度的责任感,高位推动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确保每项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位、有序有力,坚决防止疫情输入校园。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汇聚力量、履职尽责,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主动站到一线、担当作为。在连各高校和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各学校”)要坚决服从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与指挥,积极主动配合、组织动员师生做好流调溯源和密接排查等工作,扎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加强疫情研判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疫情防控指挥体系进入应急状态,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强对疫情形势的分析研判,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周密做好开展线上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
全市各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即日起暂缓入校(园),中小学启动线上教学,幼儿园做好家长居家育儿和看护指导。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立即停止线下教学,线下教学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确定。
在连各高校、全市各中等职业学校、大连市第二十高中新疆班、大连市第二十三高中海航班和大连枫叶国际学校等(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实施封闭化管理,住校学生不离校;走读生不入校,组织居家学习和线上教学;教师居家办公,开展线上授课。校园封闭管理期间,校内需留足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做好保障服务,校内管理和教辅人员原则上不得离校,确需离校须新调换人员的,须无重点地区旅居史及人员接触史,并需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方可入校替换。物资入校前要按要求消杀,实行无接触配送,避免人员接触。
三、严防校内发生聚集性疫情
各学校要严格落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四版)要求,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四早”要求,多措并举严防校内聚集性疫情。按照“能不办则不办”“能缓办则缓办”“能线上办则线上办”“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大型聚集性活动审批与管理,最大限度压减会议、论坛、培训等聚集性活动。近期,原则上不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
各学校要科学划分最小管控单元,分区域管理,食堂错时错峰就餐,所有教育教学活动从严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避免人员聚集。要做好全体师生员工的每日排查和健康监测。在校师生严格落实戴口罩、一米线、扫码、测温等各项防疫要求,居家师生严格做好个人防护。要规范做好全方位校园环境卫生清洁消毒,出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学校要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进行环境彻底检测和消杀。
涉疫地区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系统疫情防控措施40条规定,确保教职员工“十必须”、学生“六做到”、家长“四做好”、校园防控“二十到位”。师生员工不离连、不出省,不前往重点地区、不去人员密集场所。师生员工一律服从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按要求实行隔离和核酸监测排查。涉疫地区留校师生3天1次核酸检测,由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免费检测,各学校主动与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做好沟通对接。
四、严防校园疫情风险向社会扩散
在校内出现疫情风险时,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严格管控师生校内外流动,特别要加强对涉疫情师生管理,督促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动员师生配合属地疾控部门做好密接人员排查和流调溯源,对发现的密切接触者按照属地要求做好隔离等措施,严防校园疫情风险向社会扩散。
五、加强校内生活服务保障和学生心理疏导
各学校要做好生活用品和用餐保障,保证食堂物资和食材储备,保持物价平稳,保障师生日常生活用品。要做好防疫物资保障,确保体温计、口罩、防护服、手套、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储备充足。做好供暖保障,保证教室、学生宿舍等场所的室内温度。
各学校要高度关注疫情期间师生的心理变化,有针对性地对涉疫地区学校和封闭管理学校师生开展心理疏导工作。积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回应学生关切,稳定学生情绪。
六、严格落实报告制度
各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教育系统相关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要第一时间报告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市教育局,不得迟报、漏报、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