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1 18:34:22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不得在本市道路行驶。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综合考虑车辆使用寿命、车辆保有人权益等客观因素,设立了3年过渡期,过渡期至2021年10月31日结束。过渡期满后,悬挂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目前,过渡期已临近期满,北京交管部门提示广大车主,抓紧对仍保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合理处置,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按照《条例》规定: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后,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凭证(发票)及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符合条件的,交管部门当场免费登记并发放行驶证和号牌。在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时,需预约后进行办理。市民可通过“北京交警”APP在线预约,按照预约的时段进行办理,减少现场排队等候时间。对于申请人为60岁以上老年人的,非机动车登记站提供绿色通道,市民可直接前往办理。
在电动自行车便民服务点办理登记上牌时,无须预约。便民服务点提供一站式购车、登记及上牌服务,方便市民就近、快捷办理,建议市民朋友优先选择便民服务点进行办理。网点信息在交管局网站(http://jtgl.beijing.gov.cn)实时公示,市民群众可自行了解具体办理流程及办事地点。
据统计,截至10月20日,今年以来交管部门已为122.9万辆合规电动自行车办理了登记上牌手续,目前北京全市已登记上牌的合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为333.3万辆。
特别提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是一项长期开展的工作,并不随着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结束而停止,因此请市民朋友不要恐慌,对于暂无电动自行车使用需求的市民,无须赶在11月1日前扎堆办理车辆登记,今后任何时间都可以进行办理。
北京交管部门介绍11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将停止使用。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除此之外,交管部门还将重点查处以下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1、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2、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3、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4、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部分处罚标准是:
1、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2、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4、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总台央视记者 赵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