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579万元!广西大化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原局长韦建禄受贿、行贿案一审宣判

2021-10-16 18:34:19    来源:河池中院微信公号

2021年10月15日下午,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大化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原局长韦建禄受贿、行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韦建禄利用担任大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处理楼盘超建问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共同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79.237万元(其中共同收受412.237万元,单独收受167万元),个人获利242万元,其中索取贿赂120万元。

2017年间,被告人韦建禄请求时任大化县人民政府县长韦萧强为其胞兄调动工作提供帮助,送给韦萧强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韦建禄的家属代其向河池市监察委员会退赃人民币190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韦建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或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单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79.237万元,其中索贿120万元,个人获利24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同时,被告人韦建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韦萧强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归案后,被告人韦建禄能如实交代其行贿和受贿的犯罪事实,其中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其主动交代,在被提起公诉前和审判阶段,尚能真诚悔罪,积极全部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韦建禄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被告人韦建禄所退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法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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