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赚取出租差价

2021-08-06 09:59:15    来源:天津日报

为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持续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稳健康有序发展,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天津银保监局、市委网信办等六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提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10方面意见。   年来,我市积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提升服务品质,为群众租房安居提供有力支持。2020年以来,部分住房租赁企业采取“预付费”“高收低租”等经营模式,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此次,六部门联合印发通知,着眼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从源头防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风险,维护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稳健康发展。

通知从10个方面提出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一是严格登记备案管理。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台等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推送开业信息报告,实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

二是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进行房源核验,动态维护房源。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要将房源信息全部纳入监管服务台管理。

三是强化网络台监管。网络信息台要对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进行核验,对发布的同一房源合并展示。发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立即处理并对相关主体发布权限进行限制。

四是严格租赁合同签订。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时应网签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克扣租金、押金,不得暴力驱逐承租人,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五是规范租赁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列明服务项目,不得赚取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届满时,应及时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

六是保障租赁房屋安全。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方米,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供人居住。改造装修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方面要求。

七是管控租赁金融业务。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违规使用租金贷。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纳入监管账户统一管理。

八是加强租赁企业监管。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超过30%的企业要制定调整计划,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经营管理,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哄抬租金、盲目扩张。

九是建立纠纷调处机制。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台承担首要调处职责,积极化解矛盾。各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街道、社区要发挥网格员作用,督促办理合同备案,协助排查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

十是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住建部门负责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开业申报等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网信部门负责加强网络信息台监看及违规行为处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监管,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各部门联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