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电信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06-04 09:50:21    来源:郑州日报

骚扰电话屡禁不止、垃圾信息“狂轰滥炸”、电信资费异常猛增……治理这些乱象,我省将有法可依。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电信条例》。该《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站天线“造型”应与周边景观搭配

《条例》明确,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美观化。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等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电信基础设施的,应当采用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及时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如若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法予以奖励。

加大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治理力度

关于用户权益保护,《条例》作了明确规定。电信用户享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用户消费提醒方式,采用相对固定的渠道和统一格式,控制合理的提醒时间和频次,不得夹带或者变相夹带广告;用户明确表示不需要消费提醒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停止向其发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电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条例》还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技术手段建设,提升识别和拦截能力,加大对商业性信息、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的治理力度;应当规范主叫号码真实传送,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防范、打击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行为。同时,还应当规范电信线路出租行为,不得擅自转接国际来话或者为非法网络电话、改号电话提供接入服务。

电信用户出现超过此前三个月平均电信费用三倍以上的异常电信费用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告知电信用户,并根据电信用户要求采取中止、停止全部或者部分电信服务等措施,并协助电信用户查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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