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河南: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2020-04-13 09:50:07    来源:郑州日报

设置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4月1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财政厅共同印发《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旨在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乡村振兴,兜牢民生底线。

公益性岗位安置

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

《办法》明确,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相关用人单位开发,并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和后勤保障等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文印、收发、保洁、保绿等岗位;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服务、社会救助、群团组织、社区矫正、残疾人服务等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公益性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

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当年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家庭中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曾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公益性岗位安置

期限不超过3年

《办法》强调,各级人社部门应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各地应按照“按需设岗、一岗一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公益性岗位数量和类别。当年通过公益性岗位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目标完成数的20%。

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招聘办法,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安置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3个月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岗位补贴原则上不高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稳慎的要求,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做好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人员退出帮扶工作。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可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用人单位要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中超出岗位补贴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实际交纳部分给予补贴。

同时我省将新设乡村公益性岗位,按“按需设置、精准安置、自愿公开、统一管理”原则,开发就业协理员、保洁员、生态护林员、水电保障员、养老服务员、重度残疾人护理员、道路维护员、水利设施管护员、公益设施管理员等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安置16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能胜任相应工作的贫困家庭劳动力,重点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劳动力。

将建立公益性

岗位人员数据库

此外,我省还将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待遇落实情况。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的,对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情形,要依法依纪处理。

关键词: 河南 就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