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19 09:27:39 来源:河南日报
经省政府同意,12月16日,省自然资源厅向全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执行“净地”出让制度。过去,因为没有明确界定,一些所谓的“净地”变成了“不干净地”,甚至成了扯皮地、纠纷地和闲置土地。
新规定对“净地”作了明确界定,即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权属清楚,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不是地上附着物、建(构)筑拆得干干净净才是“净地”,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属于“净地”。
同时,我省鼓励探索通过政府采购等多种方式,对拟出让土地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照明、通信、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向市场投放产权清晰、配套完善的“熟地”,以促使项目及时落地,防止土地闲置。
根据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实行“招拍挂”制度,政府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在不排斥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根据招商引资、产业布局、建设规划等要求设置前置条件。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将土地出让给某一特定人,违规设置排他性前置条件,结果“招拍挂”成为虚设。
新规定堵住了这一漏洞,明确要求设置供应前置条件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商请提出供应前置条件的部门,书面明确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依据、理由或必要性,同时明确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法处理方式等。在制定供地方案和签署供地文件时,将提出前置条件部门出具的上述书面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收入。
针对当前土地出让过程中地价确定、合同监管、用途变更等易发高发腐败问题,新规定制定了严格明确的政策,压缩不法人员的违规操作空间。例如,新规定规范了出让后的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变更行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成交后,不符合法定调整条件的,不得改变空间范围、土地用途、容积率及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工业用地申请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的,除原出让合同(合同签订日期在2008年以前)明确约定可以按照新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补办用地手续的,一律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公开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