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9 14:38:42 来源:法制日报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关于“网瘾”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飞已经观察了20多年。
在李飞看来,校园霸凌问题与网络游戏毒害青少年问题有紧密的关联性。很多学校的霸凌事件,都是模仿游戏里的那些场面,使用的方法、工具和最后造成的后果,都是一样的。
李飞认为,法律应当规定,所有面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必须事先审批才能上线。
对于“网瘾”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也关注了很长时间。无论是新闻报道中的事例,还是身边一些朋友的无奈与痛苦,都让他的内心很沉重。
“衷心期待‘网瘾’问题能引起更大的关注,衷心期待能够进一步压实压细网络游戏开发商、服务商、网络平台的责任,能够进一步压实压细学校、教师、政府部门以及家长、家庭的责任,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好未成年人‘网瘾’的防治问题。”刘修文说。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网络保护”专章回应了社会关切,对网络沉迷等问题作出规范,值得肯定。同时,与会人员建议,进一步增加企业、政府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对网络短视频加强监管,进一步加大对于网络致害者的处罚力度。
进一步强化企业和政府责任
刘修文认为,“网络保护”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体现了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立法导向,但这些规定还比较笼统和原则,需要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对网络游戏的管控,进一步强化网络游戏开发商、服务商、网络平台等相关企业的责任和家长、学校、教师以及政府部门等的监督管理责任。
刘修文建议,进一步强化和明确网络游戏相关企业的责任,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细化修订草案第六十条关于游戏开发商、服务商、网络平台等相关企业的责任,例如企业的内容审核、平台管理责任等,最好以条款列举的方式细化企业的主要责任。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明确行业协会在制定和执行行业标准、行业规范,监督评价管理以及向用户提供建议等方面的职责。
除了企业,政府部门也要承担起监督的责任。
吕世明委员说,网络游戏的经济产值已经达到2000亿元,形成了经济支柱。成为经济支柱是好事,“但如果忽略依法依规依情依理管理和规范,就全都往钱上看了。某些经营管理部门从抓经济效益角度讲,可能往往偏重经济效益,而忽略了社会效益。”
吕世明直言,如生态环境一样,当年用生态代价可能换取了一定的经济价值,现在又用百倍的代价为后续的损害去埋单。现在,如果未成年人因为沉迷网络游戏产生了不可想象的社会问题,可能以任何代价都埋不了这个单。
像整治毒品一样整治有害网游
在观察“网瘾”问题的20多年时间里,李飞见到了太多无奈和痛苦的家长,也见到过一些无良的商家。
“当时专门提供网游产品很有名的一个姓陈的老板,很多家长说要追杀他,最后他赚了很大一笔钱,一看苗头不对,‘华丽转身’把这个公司卖了搞别的去了。说明他干这个事,知道是损害青少年、损害中华民族未来的,是给无数家庭带来严重危害的。”李飞说。
李飞直言,修订草案制止和解决这个问题的决心不大、力度不够,还要在内容审批、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大力度,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李飞指出,法律应当规定,所有面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必须事先审批才能上线,不能简单地实行分级由经营者自己管理。凡是可能成瘾的,都不能上线。同时,受害青少年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些服务商。网游产品也是产品,任何提供的产品有缺陷,对用户造成损害,就是无过错责任,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部门在执行中发现漏网上线的网络游戏造成损害,发生请求赔偿案件达到一定程度的就说明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必须责令关闭这些企业,吊销其执照,而且永远不许在网络上提供产品。如果这次我们不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作为立法机关就愧对我们的后代。”李飞说。
郑功成委员认为,修订草案与时俱进的一个很大的进步就是增加一章网络保护,回应了公众的关切。但仅有正向规定还不够,还必须惩治网络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对于网络中的致害者加以惩治。
郑功成直言,制造、传播损害少年儿童的网络游戏等于是制造、贩卖毒品,两者本质上并无区别,如果毒害少年儿童的网络游戏得不到惩治,就等于纵容网络制毒、贩毒。因此,后面的法律责任普遍太轻。一般对违法者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才5万元以上。这样的惩治力度,不足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郑功成说,法律责任中没有一条提到刑责,比如网络游戏,“我认为有的就应该用刑事处罚,没有刑事处罚,光经济处罚,本法的震慑力不够,希望在法律责任中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应该依刑事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
将网络直播短视频纳入监管
杨震委员说,第六十五条主要是讲网络游戏,经过我们调研发现,除了网络游戏还有一样东西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很严重,就是现在的网络直播短视频对青少年的影响相当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将网络直播短视频纳入监管范围当中。
杨震建议,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短视频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短视频的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网络直播短视频进行分类,作出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游戏或网络直播短视频的内容。”
吕薇委员指出,实践中,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已经出现了不少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问题,例如内容低俗色情、模仿危险行为、网络沉迷等问题。对此,需要在立法中加以规范。
“总体来看,不管是从用户规模、使用时间的维度比较,还是从内容负面影响、时间沉迷等角度考虑,网络直播短视频已经超越了网络游戏,应当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予以监管。”吕薇说。
吕薇认为,鉴于当前网络直播短视频在未成年人群体中的影响,建议增加规定,将对未成年人影响重大的短视频纳入本法监管范围。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短视频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杜黎明委员建议,建立网络视频发布和网络社交软件未成年人注册审核制度。实践中,网络视频和网络社交没有对未成年人设置门槛,建立网络视频发布和网络社交软件未成年人注册审核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加强对未成年人上网的监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