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5 14:58:57 来源:北京日报
案情回放
马某一行六人到某饭馆吃夜宵,饭后趁服务员不备快速离开。店主李某发现后紧追,大声喝止并要求其结账。马某听见李某打电话报警,特别是看到李某的丈夫佘某赶来,因害怕被抓拼命逃跑导致摔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马某为此诉至法院,声称吃饭时邻桌一人表示愿为其付餐费,李某应向该人讨要,对自己纯属无理纠缠,而且其摔倒是因躲避佘某,因此要求店主夫妇赔偿医药费等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马某摔伤的结果,店主夫妇无侵权行为和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佘某追讨餐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马某因本案造成的人身伤害各项损失是否因二被告的过错而应由其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首先,关于店主夫妇追讨餐费过程中各项行为的性质。通常,消费者在进入饭店点餐后即与饭店建立了合同法律关系,就餐后付款结账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的社会常理。马某利用餐饮行业先消费后结账的交易习惯逃避付款义务,显然违反合同法规定。
作为餐饮经营者,店主李某发现马某一行逃单后,在情况紧急又不能及时请求警方救助时,有权采用不超过必要限度的私力救济方式。李某追赶逃单的马某,并要求其买单的行为属于事出有因的正当自助行为。
至于马某声称的邻桌一人自愿为其买单,由于无法向李某提供该人的姓名、电话,因此李某阻拦其离开并要求买单的行为并非无理纠缠,无任何不当之处。
其次,关于李某、佘某是否对马某的各项损失具有主观过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对于一般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只有行为人对侵权后果具有法定过错的时候才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时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而没有赔偿的义务。
马某一行餐后不结账存在主观过错,在店主追赶他们要求结账时,仍拒绝买单并分散走开,主观上更为恶劣。李某寻求丈夫及警方救助处置恰当,二被告与马某也无任何肢体接触,没有侵权行为,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餐饮经营者,自行追讨餐费应在合理限度内,并积极寻求公安机关帮助,如此即使反遭逃单者恶意维权也可依法免责。此外,切忌诉诸武力,若因此造成逃单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商家不得不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