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家建议玻璃瓶强制回收应立法

2019-09-20 11:31:45    来源:北国网

玻璃瓶的回收、循环利用,可谓善莫大焉。既节约了资源和能源,又实现了垃圾减量,减轻了环卫部门的工作量,节约了填埋垃圾的土地,是“无废城市”建设的必由之路。但是,我国的玻璃瓶回收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强化执行。对此,环境法学家常纪文认为,各地现在正在推进垃圾分类的立法,应该趁机把玻璃瓶的强制性回收、循环利用纳入地方立法。

我国废旧玻璃制品回收率偏低,专家建议玻璃瓶强制回收应立法

海边随意丢弃的玻璃瓶,很容易变成碎玻璃,在大自然中不容易降解,给海滨的游人留下安全隐患。

玻璃瓶回收利用善莫大焉

由于具有阻隔性强、透明度高的优点,玻璃瓶被广泛用作啤酒、饮料、调味品和化妆品等的包装容器。这是一个新旧瓶共存的特殊市场,并以旧瓶居多。在包装产品中,玻璃瓶的生产是耗能最多的之一,因此企业对其自家玻璃瓶回收再利用很有价值。

即便是耗能较多的玻璃瓶回炉再造这种回收方式,每回收1吨玻璃包装可节约800公斤石英砂,130公斤烧碱,130公斤石灰石,140升重油。

至于更为节能便捷的原型复用方式,如啤酒瓶、汽水瓶、酱油瓶、食醋瓶、饮料瓶及部分罐头瓶等的原型复用,它为生产商及环保处理节约的成本和能源就更为可观了。可以设想一下,我国每年生产的上百亿瓶啤酒如果完全使用石英原料生产,其所需原料及能耗、排污是多么惊人的数字。

虽然白酒瓶、药品(医用)瓶几乎不进行循环利用,但这些玻璃包装回收之后,也可以制成其他有用材料,例如将玻璃碎片用于建筑用砖、玻璃棉绝缘材料、反光板材料和服装用装饰品,也可以用来生产污水管道,制取石棉瓦等各种建材与日常用品。

我国废旧玻璃回收率很低

在食品包装领域,玻璃容器具有外观美、透明度高、化学稳定性好、耐腐(酸)蚀能力强、易于生产制造等优点。生产酒类、果汁类饮料和酸奶等产品的企业多倾向于用玻璃瓶包装。

我国废旧玻璃制品回收率偏低,专家建议玻璃瓶强制回收应立法

玻璃容器具有外观美、化学稳定性好、耐酸蚀等优点,有不少酒类、果汁类饮料和酸奶的生产企业爱用玻璃瓶包装

然而,目前我国玻璃制品的回收率确实太低。全世界玻璃制品回收利用率平均水平已接近50%,我国台湾地区达到84%,德国甚至高达97%,而我国这项工作由于不受重视而相关统计数据匮乏。记者在网上查到的只有一项2006年的数据,当时有学者估算我国废旧玻璃的回收率仅13%,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回收率低得可怜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回收网点设置不合理、回收装置不配套、基层回收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回收公司规模小且经营不规范等。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玻璃瓶产能富余,企业买新玻璃瓶花的钱可能比回收再利用还少,自然不愿辛辛苦苦去做回收再利用了。

可是,如果玻璃瓶与其他垃圾混在一起以传统的填埋等方式处理,不仅浪费了能源、带来污染,还会浪费大量土地资源。所以,从节能和环保的角度看,食品饮料行业玻璃容器的回收再利用势在必行,尤其是使用量大的瓶装啤酒和饮料等。从实践来看,食品生产企业将其自家的玻璃容器回收再利用,保留其原有的使用用途,避免被丢弃成为生活垃圾,这是最环保的循环利用方式,也是食品企业生产者环保责任的一种体现,无疑是值得提倡和推广的。

当然,具备了完备的回收网点,消费者也必须具备保护环境的意识,否则没有消费者的配合,回收制度最终也只会流于形式。

食品企业回收自家旧瓶不属于固废

9月15日,记者问及废弃玻璃瓶的环境危害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方刚认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十九大提出的我国全面建成小康决胜时期的三大战役之一。企业回收其自家玻璃瓶会给污染防治攻坚战带来积极正面的影响。由于玻璃瓶的化学性质非常稳定,很难自然分解,在自然界中完全降解需要至少4000年,一部分玻璃瓶还含有锌、铜等重金属物质,会对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尖锐的玻璃制品碎片,还会对社会以及人民生活造成不便甚至伤害,所以对于废弃玻璃瓶最好的处理办法是企业对其自家玻璃瓶进行回收再利用。”

我国废旧玻璃制品回收率偏低,专家建议玻璃瓶强制回收应立法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方刚 郑廷颖 摄

那么,企业在开展自家玻璃瓶回收的时候,回收到厂区的旧玻璃瓶属于固废吗?对此,方刚澄清道:“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原始用途的包装物,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原始用途的包装物,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所以,企业在开展自家玻璃瓶回收的时候,就是属于保留了其原始用途的情况,这些使用过的旧玻璃瓶不应作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强制回收是发达国家大势所趋

放眼全球,玻璃容器的回收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被纳入城市固废回收的相关立法中,并通过押金制度等强制执行,具有较完善的制度保障。例如在北美洲,1970年卑诗省成为加拿大第一个对软饮料瓶和啤酒瓶实行强制押金制度的地区。由于运行效果良好,至今加拿大几乎所有的省和领地(努勒维特领地除外)都采用了这一制度。

在美国实行玻璃瓶强制押金制度的10个州,尽管各州通过立法的时间不一样,但普遍将其纳入了城市固废的回收法规中,因此也具有强制性。

20世纪90年代,日本的《能源保护和促进回收法》和《容器包装回收法》等法律都确定了生产商在玻璃瓶和塑料瓶等容器的回收方面的责任,给消费者和生产者提出了强制性要求:消费者必须将玻璃容器放到专门的分类垃圾箱中,而生产商则必须将这些分好类的玻璃容器回收到位。这些法律实施以后,日本玻璃啤酒瓶的回收利用率达到97%,米酒瓶回收利用率达到81%。

常纪文:强制回收应纳入地方立法

现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进行了法律约束,对生产者、销售者与包装物进口者提出法定要求,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企业有责任: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等模式,规范回收废弃产品和包装,直接处置或由专业企业处置利用。产品回收处理责任也可以通过生产企业依法缴纳相关基金、对专业企业补贴的方式实现。但是,这一法律只对包装物处理利用给出了一个大致要求,并没有提出细化要求,不能真正落实生产者的回收责任。

9月16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对记者谈到:“随着垃圾分类工作的深入,玻璃瓶作为一个对社会有一定安全风险的可资源化物资,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原则,企业对自家销售的玻璃瓶加强回收及循环利用,应该说是十分必要。在这种情况下,旧玻璃瓶被本地企业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回收,不属于一般的生活垃圾了。企业对其循环再利用,保留了原有使用用途,也大大节约了环保处理的成本。那么,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来促进回收利用呢?我认为,还是应当因地制宜,对于啤酒瓶,或者规模化、标准化的其他玻璃制品,可以鼓励企业采取押金制的方式回收,即让消费者支付一定的押金,在消费者送回玻璃瓶之后,再把押金还给消费者。对一些规格不太统一的、分散的玻璃瓶,如企业不在本地,可以采取其他方法,譬如说让消费者送到指定的分类垃圾桶,或者废品收购站去投放。无论如何,在环保意识强的法治社会,加强立法是必要的,各地现在正在推进垃圾分类的立法,应该在立法中把玻璃瓶的强制性回收、循环利用纳入进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玻璃瓶回收工作的规范化和再生利用工作的长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