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成果持有者可采用六种方式对成果进行转化

2018-07-24 14:00:53    来源:郑州日报

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我省拟立法促进科教兴豫。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六种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六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征求意见稿指出,鼓励郑洛新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大胆创新,在管理体制、财税金融、产业发展、企业支持和人才优惠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模式。

此外,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六种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等。

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定重要依据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增加。专项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的引导资金、奖补资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按照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一定的现金奖励。鼓励研究开发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重要贡献人员或有分红激励

意见稿提出,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以下标准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或报酬: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

此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省委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经集体研究通过,并公开公示后,可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国有企业和转制研究开发机构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从本单位利润中提取,并计入工资总额。

弄虚作假诈骗钱财严重者追究刑责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我省出台相关条例正向公众征意见

关键词: 可采 持有者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