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6 07:37:03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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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明确:11种“醉驾”行为不适用缓刑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王鑫 方大丰 通讯员 陶琛 彭澎
近日,湖南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明确:醉驾等12种情形不得适用缓刑。
《纪要》包括酒精含量认定规则、案件取证标准、送检程序、从重和从轻处罚情形等内容,并对“醉驾”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醉驾”刑事案件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突出问题作了详细、明确规定。
《纪要》指出:办案时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具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无驾驶机动车资格;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等情形的,发生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据介绍,出台《纪要》,旨在更好惩治“醉驾”犯罪,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健全综合治理体系,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