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8 05:48:14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原标题:人社部出台办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等违法行为——(引题)
守护基金安全 让骗保“无处遁形”(主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张菁
“要强化监督查处,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局长汤晓莉在人社部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为更好地守护老百姓的养老钱和救急款,近日,人社部制定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两条主线进行规定。《办法》将于3月18日起施行。
提升监督效能,更好守护基金安全
发布会上的数据显示,随着我国社保事业的快速发展,养老保险已经覆盖10亿人以上,失业、工伤保险覆盖人数分别达到2.3亿人、2.8亿人,基金年度收支规模达到13万亿元。
“服务内容大幅拓展,服务渠道更加多样,基金规模越来越大、涉及人群越来越多、管理链条越来越长,这些都对加强基金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维护基金安全的责任也更加重大。”汤晓莉介绍说,专门出台《办法》,就是为了提升监督效能,更好守护基金安全。
“《办法》明确了基金监督主体、内外部协同机制、监督职责和范围等内容,为基金监督工作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提供了更清晰的尺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时表示,《办法》落实社会保险法赋予基金监督的相应监督权限,明确基金监督实施的基本要求,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并重,强调对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进一步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
据介绍,接下来,基金监管部门将汇聚监督合力,构建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主体,公安、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监督体系。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范围包括哪些?
该负责人表示,监督范围不断拓展,除了社保经办机构、服务机构,还将其他与社保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的单位纳入监督范围。
记者发现,《办法》对“监督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包括: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等。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监督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基金管理使用内部控制情况;社会保险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等。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监督包括:提前退休审批情况,工伤认定(职业伤害确认)情况,劳动能力鉴定情况等。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在具体实施层面,《办法》规定,对发现基金收支、管理存在问题的,依法提出整改意见,采取约谈、函询、通报等手段督促整改,还将对被监督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汤晓莉表示,今年将深入实施“社保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开展全险种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强化人防、制防、技防和群防“四防”协同,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守护好社保基金安全。
骗保后果很严重
此次,《办法》将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分为3类,分别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欺诈骗保的相关法律责任,以及违规工伤认定、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法律责任。
《办法》还对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等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指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规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批准提前退休,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事实上,冒领养老金、冒用他人社保卡……这些骗保行为的后果很严重。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中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符合有关情形的,会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