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30 09:48:45 来源:郑州日报
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若干规定》。
明令禁止各种“摩的”拉客行为。按照《规定》,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机(电)动摩托车、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集有关证据后,移送郑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另外,私自喷涂出租车颜色、图案标识等行为,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罚。《规定》明确,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的,扣押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擅自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扣押车辆,没收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并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设施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到六个月。
我市还将建立非法客运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部门和举报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处理,并给予举报人奖励。
另外,对于未取得许可而“拉客”的网约车,也作出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