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30 16:33:38 来源: 北京头条
1995年8月31日,海南省琼山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宋某、李某、江某三人持尖刀将罗某杀死、杨某刺伤后将18万元分赃。作案后,三名歹徒逃离现场。后宋某、江某先后被警方抓获,并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李某则一直潜逃,直到2018年4月份,警方在李某老家将其抓获。被抓时,李某已经成了一名有事业编制的乡镇干部。7月30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检索发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法院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
3男子抢劫18万元并致1死1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8月31日,宋某(已判刑)以出售海马轿车为由,骗说被害人罗某、杨某去位于海南省琼山市某镇买车。当日18时许,宋某借了一辆凯迪拉克轿车,伙同江某(已判刑)一起开车到海口市鞍钢大厦欺骗罗某、杨某携款上车,途中再接上李某上车。当日21时许,当车行驶至海南省琼山一处道路时,宋某停车,江某拔枪、李某拔刀,顶住车上的罗某、杨某,三人逼迫两位被害人下车实施抢劫。同时,3人还拿出手铐将罗某、杨某铐住,又用黄色胶带封住他们的嘴巴。接着,三人将罗、杨两人推拉到公路旁的林木丛中捆绑,三人持尖刀将罗某杀死,将杨某刺伤。之后,三人一起返回车上,打开被害人携带的密码箱,将里面的购车款人民币18万元分赃。
经鉴定:死者罗某系被单刃尖刀刺器作用颈部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颈部被刺数刀致伤。
案发后,3人逃离案发现场。1995年11月,警方在辽宁省抓获犯罪嫌疑人宋某。随后宋某交代自己伙同李某、江某抢劫杀人的事实。后江某也被警方抓获归案。两人被法院一审判刑后提出上诉。2000年6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海南高院认定宋某、江某、李某三人参与抢劫、杀害罗某、杨某的犯罪事实,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死刑(已执行);判处江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已执行)。
潜逃23年后被落网,被抓时已成乡镇干部
但在此过程中,改了名字的李某却一直在逃。直到2018年4月,河北省唐县公安局刑警队民警和派出所民警联合到唐县某乡政府查找一名职工,核实海口市公安局上网的一名逃犯线索。民警通过乡政府领导带回李某,在派出所李某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警方将其带回进一步讯问。经核实,李某与海口市公安局逮捕上网追逃的为同一人,其对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抓的时候,李某已经成了一名乡镇干部。据他供述,当年作案以后他回老家看了下父母然后就外出打工,期间曾注册过公司,因为叫原来的名字的人太多,他就去公安局把名字改成了现在的李某。他改名还有一部分原因是想把以前在海南抢劫、杀人的事情撇清,想重新换身份。李某称,他离开海南后就没有和宋某江某联系过了,不知道他们的情况。但是他曾经打电话给海南的同事,同事告诉他说宋某抢劫出事跑了,至于后来宋某、江某怎么样他也不清楚。他心里想他们3人做的事警察已经知道了,也知道警察在找他,就躲起来了。
2016年,他回到老家,进入乡政府工作。之所以能进乡政府工作是因为李某在去海南以前曾经在当地的种子公司工作,而种子公司是当地农业局下属自筹的事业单位,李某是正式在编职工,虽然他之后离开了种子公司,但单位为他保留了人事工资连续,也正常进行了考核和调资。当地的乡长在证言中称,李某在乡政府是事业编制,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监查、是安监所的所长。他不清楚李某去过海南,李某也从来没有告诉过他们。直到李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逮捕,单位才清楚这个事情。
李某说,当时警察问他90年代有没有去过海南,他心里知道警察找他是为了查清他和宋某在海南抢劫的事。但当时他没有说,因为当时很懵,脑袋一片空白,不知道该怎么去说这件事。到了派出所,有两名海南警官出示警官证,然后给他戴上手铐,对他口头传唤到县公安局,开始讯问。李某说,他不知道怎么面对这件事,不知道怎么回答海南警方的问话,就没有说出当年在海南抢劫的事情。后来经过劝说就如实回答了海南警方的提问。
在本案审理期间,杨某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权利。李某家属与罗某家属达成谅解协议,李某家属赔偿25万元,获得了罗某家属的谅解。
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庭审中,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他称,当时他被朋友叫过来帮忙,其目的不是为了故意杀人,但他愿意对他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他的辩护人认为,李某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其行为应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望量刑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李某的辩护律师曾提出,案件中具体犯罪的细节未能查清,主要犯罪工具的凶器刀具未能查清来源和去向,案件证据体系存在严重的缺陷。对此法院认为,李某、同案犯以及被害人对作案工具的描述均一致,且能与法医鉴定证明的作案工具类型一致,应予以认定,因此犯罪工具没有缴获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李某犯罪之后一直在逃,系网上追逃的逃犯,到案当时侦查人员已根据线索到达李某所在单位,但李某当时并未知情,经乡镇干部通知回到单位,再由侦查人员将李某带到派出所问话,此时李某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不能视为自动到案,且李某在刚到案时还有侥幸心理,没有能做到如实供述,之后经司法机关教育后才主动交代自己的所有罪行,因此不能认定自首。
法院认为,李某伙同他人持械采用暴力抢劫公民财物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财物后,李某及其同案犯持刀多次划刺被害人的脖子,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海口中院一审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