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9 11:25:29 来源:扬子晚报
年逾六旬的绿化工在小区作业时,突遭天降横祸。一栋居民楼11楼外墙窗户突然脱落,幸亏一楼阻挡了大部分坠落物,可是四散的玻璃碴还是造成绿化工急性重型颅脑损伤。经过警方调查,原来11楼住户当时正在装修房屋,装修工在屋内砸窗户时,造成外墙窗户突然脱落。受伤的绿化工住院治疗一个多月才出院,在向涉事方寻求赔偿时,遇到了麻烦事,业主和装修工均认为是对方的责任不肯赔偿。近日,江苏省徐州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坠物伤人案,涉事业主被判担全责,而涉事装修工无须担责。
祸从天降,64岁绿化工被玻璃砸伤
这起意外发生在2015年10月1日上午,现年64岁的康老汉当时是小区的绿化工,当天他正在楼下草坪里正常作业。不一会,康某突然听到头上一声巨响,他还没反应过来,全身上下就像遭受了突来的大雨,玻璃碴落在了其身上。康某当时就头破血流,昏倒在地。绿化公司人员发现后第一时间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康某被立即送进了医院抢救。
经医院检查,康某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左顶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顶骨、颞骨、颅底骨折。医生表示,这起意外事件中,康某还是足够幸运的,当时一处外墙玻璃直接从11楼落下,主体部分落在了1楼的防盗窗上。经过住院治疗,康某的伤情逐渐痊愈,他累计住院34天。
各执一词,业主装修工均不愿担责
好端端的干着活,遭遇了这样的意外伤害,康某出院后,向11楼住户殷某和装修工人李某讨说法。没想到,涉事的两人踢起了皮球。殷某认为,窗户掉落是因为装修工人李某砸墙时没有提前拆除外墙窗户,而是直接砸窗户底部的墙面导致窗户坠落的,自己与李某是承揽关系,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装修工人李某认为自己是受殷某之托砸墙,是一种雇佣关系。自己并没有不当操作,对殷某的住房也没有管理责任和防护安全责任。且小区物业规定改造外墙体必须要先安护栏,殷某没有安护栏是导致事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由殷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面对涉事两人的推诿,康某是又气又急,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向徐州鼓楼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令殷某和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业主承担全部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房屋窗户上的玻璃属于业主的个人私有空间附属物,是建筑物中的一部分,该小区11楼业主殷某的外墙窗户玻璃坠落导致原告受伤,殷某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殷某应当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而装修工人李某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原告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作为绿化工人,在涉案小区从事绿化工作属于其正常的工作职责,原告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依法无须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殷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康某各项损失共计47645.59元。
承办法官还提醒,随着城市化步伐加快,高层住宅大量增加,高楼抛物伤人事件时有出现。因此,住在二楼以上的市民一定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进行墙体改装时,要先安防护栏。平时要多注意检查家中的门窗、室外的空调外机的牢固性。最好不要在阳台、窗台上摆放花盆、竹竿等杂物,防止其意外坠落,发生类似案件。否则在给他人带来意外的同时,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马志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