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培训机构的那些“坑” 千万别踩!

2019-07-16 10:44: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临近暑假,中小学培训机构迎来“黄金档”,中小学生教育培训市场日渐红火,各类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兴起。与此同时,因教育培训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态势。重庆法院法官认真梳理了涉教育培训类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大家:培训机构的那些“坑”,千万别踩!

不按约定安排课程,培训机构被判返还培训费

谢某、张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美术培训学校参加艺考美术基础培训,签订《联考协议班合同》,约定培训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至协议院校专业考试结束,教学方案经双方认可,不得随意更改,培训机构保证二人分数超过重庆市美术联考本科最低调档线,每人一次性缴纳培训费。

后该培训机构仅安排了5次培训,授课老师也并非招生宣传时许诺的来自四川美术学院的老师,或是培训机构总部派遣的老师,而是重庆某学校的实习生。之后,该培训机构因内部管理问题,以未收到培训费为由,终止了培训,并再未作出任何安排,由此引发纠纷。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培训机构课时安排不足的行为系迟延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培训合同,并退赔每人剩余课时的学费。

【法官说法】

九龙坡区法院法官叶倩青认为,此案审理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提供了足量的培训课程?如果没有,是否足以影响合同实现最终目的?虽然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因公司内部整顿,未再继续为原告安排课程,但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其构成违约。此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均显示,被告为原告安排5次课程后再未上课,该证人辞职后已经就该批次学员的情况进行了交接,机构仍然未进行合理安排。被告虽然表明自己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也认为自己积极履行了培训义务,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认定被告一方迟延履行了合同主要债务,是根本违约,因艺考时间已过,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合同。

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家长起诉要求退费获支持

马某、李某、王某、杨某等4名家长为子女报名参加了课外培训机构,并分别与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机构为4人的子女提供升学培训,并保证4个孩子能进入重庆几所知名的中学学习。

合同签订后,4名家长分别向机构缴纳了9.5万元至17.8万元不等的费用,但4人的子女均未能进入指定名校就读。后4名家长和机构就退款问题签订协议书,约定机构向4名家长分八期退还“特殊费用”及剩余培训费,后机构在退回首期款项后,再未退款,由此引发纠纷。

九龙坡区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就退款达成的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理应遵守。协议书签订后,被告仅按约退还了第一期款项后就再未退款,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被告退还4名原告择校费及培训费4.7至8.8万元不等,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法官说法】

九龙坡区法院法官程芳颖认为,此案的关键点在于退款协议的效力。在先前约定的培训合同中,被告已作出了“不上名校即退款”的承诺,该退款协议可以说该培训合同的延续,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退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分期退款,如果在任意一期出现不还款或不能完全还款,原告可要求一次性退还全部剩余款项,法院据此作出了判决。

法官提醒,目前不少校外培训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夸大宣传的问题,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不应仅仅听信其对外宣传,应当尽可能多渠道了解其办学口碑,谨慎考虑。同时,学生应通过正规渠道升学,一旦听信培训机构虚假宣传,选择非正规渠道,最终将错失升学的机会,损害的是学生和家长自己的利益。

孩子意外坠亡,培训中心被判赔20多万

郑先生带17岁的女儿小晴在重庆某艺术培训中心报名参加美术高考培训课程,在接近半年的培训时间里,培训中心对学生进行吃、住、学一体的半封闭式管理。

一日,培训中心下午放学后,除小晴和同学小颖外,老师和其他同学都离开了画室。小颖看见小晴边看手机边走向窗边,后听见她踏上窗边矮桌的声音,扭头看过去时却并没看见小晴,跑到窗前也没看见,小颖赶紧冲出画室呼叫尚未走远的老师。后受伤的小晴在画室窗外的一楼被发现,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小晴的父母将该培训中心的3名经营者查某、陈某等起诉到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3名经营者赔偿相关损失。

沙坪坝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晴已年满17岁,自身采取危险行为是发生坠楼事故的主要原因,培训中心安全教育、管理的疏漏是次要原因,故小晴坠楼死亡造成的损失,培训中心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培训中心未在教育、工商等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应承担的责任应由经营者3被告承担,且3人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九龙坡区法院法官刘原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美术培训应属教育范畴,培训机构未取得开办资格而进行招生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按照双方对安全管理的约定确定责任,约定不明的,可参照法律关于教育机构的职责规定确定责任。此案中,该培训中心作为经营学生美术培训的机构,应当对学生尽到安全教育、管理的义务,但是却存在疏漏,最终对小晴的死亡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学员训练受伤,培训机构要赔偿

小罗是一名游泳爱好者,暑假期间参加了某体育运动学校组织的游泳培训班。小罗称,培训期间,因该培训机构未尽到看护、监管和提供安全活动场所义务,导致自己在游泳培训期间被游泳池底物品划伤,造成右足底皮肤裂伤。事故发生后,小罗被家人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758.34元。小罗起诉该体育运动学校,要求其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培训费等。经渝中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就赔偿项目及金额协商一致,由体育运动学校赔偿原告共计2000元。

【法官说法】

九龙坡区法院法官巫松认为,课外培训市场上,部分培训机构培训方式欠妥、培训设施陈旧,缺乏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且责任意识不强,带来较大安全风险。因此,法官提醒公众,审慎选择培训机构,规范签订书面合同,仔细研读主要条款,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妥善保管书面合同及聊天记录等材料,防止与培训机构发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而承担败诉风险。

经营不善停止营业,培训机构被判退辅导费

王女士给孩子报名参加幼儿早教课程,并与培训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辅导课程开始后,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停课停业。为此,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协议,并要求培训机构按剩余课程比例退还辅导费8731元。

渝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培训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并缴纳了合同价款,培训机构应按约提供教育服务,其停止营业属于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致使双方签订服务协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与培训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约定的教育课程尚未完成,原告要求按照剩余课程的比例退还8731元辅导费用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九龙坡区法院法官许坤霖建议,公众在选择培训机构时,要严格审查机构资质,仔细核实辅导机构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及注册资本等信息,实地考察教学师资、场地设备、教学质量,明辨宣传内容,审慎选择教育培训机构。

法官建议审慎选择教育培训机构

对于培训机构乱象,法官建议如下:

一是开展中小学生暑期培训班专项治理,对培训机构存在“无证办学”、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止办学,确保为中小学生提供优质安全的教育培训环境。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机构常态监管,建立健全教育、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动机制,注重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监管全程、无死角,切实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三是建立健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公示、通报制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等途径,公示具有办学资质、信誉度高的培训机构,同时,对违法违规培训机构予以通报,为中小学生及其家长慎重选择培训机构提供参考。

四是抓好普法宣传教育,深入教育培训机构、中小学校等地,多途径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培训机构自觉尊法守法、中小学生及其家长理性选报培训班,切实防范参加暑期培训可能引发的风险和问题,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记者 刘洋 通讯员 鄢唯 吴文双 黎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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