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河南拟规定盗水不仅要补齐水费 还面临1-3倍罚款

2019-05-10 11:13:46    来源:大河网

9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9章68条。现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为1997年1月5日发布施行,修订后原办法将废止。

【规划】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要一户一表

城市供水是否安全、方便,规划与建设至关重要。办法草案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多)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备用水源地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作为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压、水质等,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工程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未实施一户一表的已建居民住宅供水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公共供水企业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相关单位和居民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按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水费】政府每三年为水价做“成本监审”,用户逾期30日不交水费要交违约金

城市供水咋收费?办法草案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供水价格,并与原水费、电费等主要供水成本构成因素进行联动调整,保障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供水价格的成本监审,当售水价格低于售水成本时,应及时启动供水价格调整程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水价调整方案,依法组织听证。

就用户缴纳水费方面,办法草案明确,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缴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缴。逾期30日不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逾期60日不交纳水费的,公共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水。用户足额补交水费和违约金后,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盗水】盗水不仅要补齐水费,还面临1-3倍罚款

想在水费方面“动手脚”的行为,可称为盗水。盗水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办法草案规定: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能够确认盗水量的,按确认的实际水量计算;不能确认盗水量的,按照盗水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盗水量。

盗水时间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以实际确定的时间计算;盗水时间不能确定的,盗水天数按照180天计算,每日盗水时间按照用水途径不同,各有标准。比如用于基建用水的按照12小时计算、用于工业、行政用水的按照6小时计算、用于生活用水的按照2小时计算。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除了补交盗用水费外,还应处以交纳水费的一至三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停水】计划停止供水前,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各行各业生产、居民日常生活,都离不开水,停水后如何应对?

办法草案明确,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计划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造成停水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组织实施抢修的同时及时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通知相关区域内用户。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异议】水表误差率超标的供水企业支付鉴定费并免费更换

有时候百姓对水表的数字有异议,这时候咋办?

办法草案明确,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鉴定机构鉴定,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企业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鉴定费和相关费用,并根据鉴定结果结算水费;水表误差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鉴定费和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此外,居民用户或者供水企业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除供水企业能够证明系用户原因损坏的,供水企业应免费更换水表及附属设施。

【二次供水】鼓励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部门统一建设和管理

近年来,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善造成的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城市居民对此高度关注。

办法草案专章就二次供水管理作出规定,包括二次供水的建设、施工、设备选材、验收及管理等。

我省将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对已建居民住宅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规定经验收合格的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委托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鼓励业主自行决定将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公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同时规定,要每半年至少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关键词: 盗水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