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6 12:23:25 来源:河南商报
说起火腿肠,双汇、春都这俩业内“大佬”大家都不陌生。
如今,两大品牌因为商标闹起了纠纷。4月25日,这起案件在郑州大学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春都败诉并赔偿双汇30万元
2012年2月21日,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双汇”)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分别获得了第9106355号和第9106356号图形商标,核准类别包括猪肉食品、肉、鱼制食品、香肠、肉罐头等,期限为2012年2月21日~2022年2月20日。
如果你喜欢“泡面+火腿肠”的组合,那么,双汇在市面上售卖的这款披着黑色外衣、肠衣上还印有“火腿肠宝宝”和“泡面宝宝”卡通图案的火腿肠,你或许应该见过。但除了双汇,河南省天和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天和泰”,拥有“春都”“王中王”“狮子”注册商标)也有一款类似的产品,同样是身穿黑色外衣,不过,卡通图案变为了“火腿肠宝宝”拿筷子放入了“泡面宝宝”碗中。另外,双汇这款产品,肠衣上写的有“泡面拍档”,而春都则写着“泡面搭档”。
正是这款有着相似外形的火腿肠,引起了双汇的不满,他们表示,从2016年开始,双汇在河南等地市场不断发现天和泰公司模仿他们的同类产品,包装图案与双汇注册商标图案极为相似,误导消费。
为此,双汇投诉至相关工商部门。2018年1~2月,偃师市、郑州市、中牟县等工商部门相继查扣了天和泰部分侵权产品。双汇将天和泰与销售春都牌泡面搭档的万客来超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该款火腿肠,并向天和泰索赔100万元。
今年3月3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天和泰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双汇30万元。
不服一审判决,春都方面上诉,昨日开庭审理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天和泰上诉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5日上午,郑州大学上百名法学院学生旁听了此次庭审。
庭审期间,法院总结了双方的争议焦点:
一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天和泰生产?
二是天和泰是否享有该产品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
三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侵犯了双汇对第9106355号、第9106356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四是如构成商标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A 被控侵权的产品到底是哪儿产的
一审期间,天和泰代理人就曾有过该质疑,但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天和泰否认涉案侵权产品由其生产,但天和泰当庭认可工商部门在其公司院内查扣过产品,认可生产过使用卡通图案作为包装的火腿肠,故可以认定被告天和泰生产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
25日庭审期间,天和泰代理人也表示,法庭上展示的产品确实为他们生产的。
B 天和泰是否享有在先使用权
天和泰称,双汇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侵权产品是他们生产的,他们使用的图案是其股东孙某早先完成的《完美搭档》美术作品,经授权天和泰享有该美术作品的使用权。“孙某的作品,2011年就发表了,早于原告的注册日期。”
不过,双汇代理人认为,天和泰的说法,只有孙某的证言,他们对该说法不认可。
即便是真的,他们也早在2009年3月16日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包装箱(泡面拍档)”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9年12月30日获得授权。
C 天和泰的产品有没有“高仿”双汇
天和泰代理人称,包装上使用的美术作品占据比例较大,与双汇涉案注册商标在构图要素和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区别,二者不相似。
不过,一审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天和泰产品所用图案与双汇注册商标除了在卡通形象的排列方位、表情、姿势、手脚形状等小细节处略有不同外,在图案构成要素和构成方式上几无差别,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分别构成近似。
D 如构成商标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天和泰代理人表示,一审赔偿金额过高,他们同意调解。而双汇代理人则称,不同意调解。
最终,经过约三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期间,由于销售了侵害双汇权益的产品,又缺席了审判,未对双汇起诉事实及要求赔偿数额提出任何抗辩意见和异议,作为被告之一的万客来超市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被判赔偿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