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3 11:39:45 来源:河南商报
2018年,“未按时交物业费”这几个字卡住了很多小区的业委会成立,郑州市的瑞隆城小区就是其中一个。
在该小区第二次成立业委会时,筹备组的25名业主全部没有参选资格。当时,郑州南阳路街道办事处称,在物业协议有效期内,只要有一次未按时交物业费,就没资格参选。
为了这事,该小区业主把办事处和社区告了,然而,原定于2018年12月28日的庭审最终被取消,起诉被驳回。而后,业主们再次提起上诉,此案于2019年3月11日开庭。
两次筹备成立业委会,均告停
关于瑞隆城小区两次成立业委会均失败一事,河南商报此前已有详细报道。
2018年1月2日,郑州市瑞隆城小区的业主联名申请成立业委会,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顺利组建后,原定于当年3月31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在3月30日晚上,福园社区贴出公告称,业委会候选人中有4名业主被查出不具备入选资格,首次业主大会被通知取消。
2018年9月17日,业主代表再次向南阳路街道办递交材料,申请成立业委会筹备组。而10月,社区却通知,本次筹备组的25人全员没有参选资格。其中有8位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17位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那时,在接受河南商报记者采访时,南阳路办事处曾表示,他们是按照河南省住建厅印发的《河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来遵照执行的。办事处表示,在物业协议有效期内,只要有一次未按时交物业费,就没资格参选业委会。
业主将办事处和社区告上法庭,庭审被取消,起诉被驳回
据业主李女士说,两次筹备业委会均失败后,瑞隆城的14名业主联名将南阳路街道办、福园社区告上法庭,诉请判令二被告依法履行正确指导沙口路瑞隆城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备案等各项法定义务。此次案件原定于2018年12月28日,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但在开庭前一天,此案的代理律师接到法院通知,庭审取消。
据了解,2019年1月2日,代理律师收到法院下达的裁定书。据一审裁定书称,14户业主不能代表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起诉被驳回。
而后,业主们又将此案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4行初345号行政裁定书(一审),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现场:两个焦点
此案二审于3月11日开庭,现场围绕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控辩。
1、上诉人是否是适合的主体?
被上诉人(办事处和社区)的代理律师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总面积过半数或者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瑞隆城小区有业主1000多户,只有14户起诉,未能达到法定数量要求,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故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告主体不适合。
瑞隆城小区代理律师李全永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李律师称,首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非常明确,是认为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不具备瑞隆城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资格是错误的。
其次,司法解释该条规定的是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事项,而上诉人起诉的事项并不是业主共有利益,而是自己的合法利益,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上诉人个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从该条规定来看,系基于小区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共有利益,在业主委员会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总面积过半数或者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而本案,瑞隆城小区并没有成立业委会,上诉人只是为了获得筹备组成员资格而要求被上诉人予以确认。《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获得筹备组成员资格的条件就是系本小区的业主,上诉人均系本小区的业主,符合成为筹备组成员资格的条件。
2、本案是否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条件?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她称,本案被上诉人作出的情况说明仅仅是客观陈述上诉人的物业交费情况,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评价,因此,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驳回。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对于进展,河南商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