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24 14:40:51 来源:大河网
1月23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从今年起开始实施。
《意见》显示,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
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也可适度下降。
国有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国有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对标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
《意见》中还提到,国有企业集团要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要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明确,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方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意见》提出,我省要将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对国有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把关不严等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