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4 18:04:32 来源:中原网
11月14日,郑州市环境攻坚办召开新闻通气会,围绕错峰生产、机动车污染防治、施工工地扬尘治理、近期大气污染方面违法案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保障措施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新闻发布。
企业:分类管理 实施错峰生产、限产停产等措施
新闻通气会上宣布,郑州市决定实施2018-2019年采暖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措施,实施时间从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
郑州对全市钢铁、焦化、铸造、建材、有色金属、医药(农药)等行业进行限产、停产。
钢铁行业
对钢铁行业实施限产50%以上(含轮产)。对达到超低排放的钢铁企业,限产比例减少至20%。
铸造行业
对该行业实施停产。对使用电炉、天然气炉,无组织排放实施二次收集处理的铸造企业豁免停产。
对使用电炉、天然气炉,无组织排放实施一次收集处理的铸造企业,限产50%。
建材行业
对该行业中的水泥企业实施停产。对达到超低排放改造,且达到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附属矿山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的企业,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
对实现超低排放改造,并完成SCR脱硝深度治理工程的,达到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
对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2019年1—2月份免于错峰停产。
对以天然气、电为燃料的砖瓦窑、陶瓷、岩棉、玻璃棉、矿物棉、石膏板、耐材企业限产30%(含轮产)。
有色金属行业
对电解铝、氧化铝企业限产30%。对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电解铝企业和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氧化铝企业限产比例减少至20%。
对碳素企业实施停产。单条生产线在10万吨(含)以上产能,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免于错峰生产。单条生产线在10万吨(含)以下产能,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限产50%。
对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对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要求,并且无组织排放实施二次收集处理的有色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比例减少至20%。
医药(农药)行业
对该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实施停产。不在城市建成区,低于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50%的医药(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豁免停产。
位于城市建成区,低于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50%的医药(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错峰停产时间不低于2个月。
对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按照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采暖季结束后补停相应时间。
重型柴油车实施限行 全市设50个检查点
11月12日,环保、公安、交通、城管、城建五委局联合发布《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2018年11月21日起实行。通告在《限制国四标准以下重型柴油车在市区四环以内道路行驶的通告》(郑政通〔2017〕18号)的基础上,对禁行区域和禁行车辆进行了再升级、再加严。
截至目前,公安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二项、第六十二条,对4122辆国Ⅳ标准以下闯禁行的重型柴油车给于扣3分,罚款100元的处罚。
此次,还要加强人工联合执法力度,加大重型柴油货车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执法力度,在39个卡点查处柴油货车的基础上,增加11个卡点,由各县(市、区)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利用公安检查站、超限检测站实施联合驻站执法,对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或现场检验排放超标的柴油货车开展整治。
环保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交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200元处罚。对进入我省境内经现场检验排放超标的外埠柴油货车,首次发现予以警告,第二次发现予以劝返并依法处罚。
施工工地:停工整改的工地910个,22个整改完毕
按照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要求,市控尘办组织对全市施工工地“八个百分之百”落实情况进行了地毯式排查。10月份以来,共出动4239人次,督查扬尘污染源3217处,发现扬尘污染问题 1928项,其中存在视频监控不到位、施工围挡不到位、主要道路硬化不到位、车辆冲洗设施不到位等硬件不到位问题的工地341个、不完善信息工地569个,依据“一票停工制”有关规定,共计被实施停工整改的工地910个,现申请复工项目97项,其中22个工地已经整改完毕,“八个百分之百”落实到位并已完善工地信息,验收合格同意复工,并已将22个复工工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截至目前,郑州市共督查工地2258个,其中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工地1487个,公开曝光341个,责令停工整改372个,共立案263起,处罚金额共632.9万元。
按照规定,郑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纪委监察委等部门对降低氮氧化物工作开展督查,对发现存在人员脱岗、抽检不严等问题一次的市公安局、交通委、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区、惠济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等单位下发预警函,限期整改到位。郑州市攻坚办先后对中原区、管城区、航空港区以及金水区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公开约谈,督促严格履职尽责。
追责:每月3次以上倒数第一,乡镇办相关领导或将移送纪检委
为了促进环境改善,近日,郑州市环境攻坚办印发了《2018-2019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周排名考核办法》(郑环攻坚办[2018]287号)。对郑州市今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周排名考核,主要是从2018年10月到2019年3月底,对全市16个县市区、开发区秋冬季空气质量完成目标完成情况分两组进行周考核排名。
针对排名结果,由市环境攻坚办组织,分别对两个组每周考核得分倒数后两名的辖区实施约谈:对当周综合得分排名倒数后两名的辖区政府(管委会),由市攻坚办副主任约谈辖区分管大气攻坚工作领导。每月累计2周综合得分排名倒数后两名的辖区政府(管委会),由市攻坚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约谈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月累计3周综合得分排名倒数后两名的辖区政府(管委会),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组长约谈辖区党委主要负责人。
郑州市还将对纳入城乡结合部联防联控区域的12个县(市、区)的44个乡(镇、办)PM10、PM2.5两项因子进行周排名考核。首期将设有空气质量监测站的等15个乡(镇、办)纳入考核;其他29个乡(镇、办)待空气质量监测站建成后全部纳入考核。主要考核以周为周期,对PM10、PM2.5周均值分别进行排名、考核。
同时根据排名结果,实施奖惩。每周对PM10、PM2.5周均值分别进行排名,对排名前3位的乡(镇、办)进行财政奖励,第1名至第3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排名后3位的乡(镇、办)实施财政扣款,倒数第1名至第3名分别扣款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PM10或PM2.5周排名倒数第1的乡(镇、办),市环境攻坚办对其进行警告;对PM10或PM2.5周排名每月累计2次倒数第1的乡(镇、办),市环境攻坚办对其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在媒体表态;对PM10或PM2.5周排名每月累计3次及以上倒数第1的乡(镇、办),市环境攻坚办对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乡(镇、办)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实施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