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1 10:24:52 来源:魅力中国网
穿制式服装,不能和便装“混搭”;一般情况下,执法要讲普通话;礼貌待人,不得使用粗俗的语言……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城市管理文明执法规范(试行)》印发。
《规范》共设有总则、着装规范、仪容举止规范、语言规范等7章27条。以文明执法为主线,重点突出着装规范、仪容举止规范和语言规范,同时兼顾车辆、音像记录设备和纪律规范等内容。
《规范》在着装规范章节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并提出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歪戴帽子、不得赤脚穿鞋、不得围围巾等具体要求。同时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经营性娱乐场所和公共餐饮场所。
《规范》在仪容举止规范章节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仪容端庄、仪表整洁,并提出不得染彩发、不得文身、留长指甲,女性不得化浓妆、染指甲等具体要求。同时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举止文明、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保持良好形象,严格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带头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特别提出了严禁酒后上岗执法等要求。
《规范》在语言规范章节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对执法对象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在当事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耐心说服,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在执法时,一般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执法对象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同时规定了常用文明用语、电话文明用语、执法文明用语、禁忌用语等不同执法环境和情况下的规范用语。
《规范》还对执法车辆喷涂和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使用、执法人员廉洁守纪等方面提出要求。同时,《规范》对监督检查提出要求,明确了各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队伍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文明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