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06 14:32:55 来源:魅力中国网
据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内蒙古敖汉旗长胜镇马架子马某因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经敖汉旗公安局查证属实后,依法被行政拘留三日。
2019年5月27日9时许,敖汉旗公安局长胜派出所接到马架子村村民索某春报警称:同村村民马某在五百人的微信群“马架子村实名信息平台”发语音公然辱骂自己。接到报警后,敖汉旗公安局长胜派出所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及时收集、提取固定视听资料等证据后,确定在微信群辱骂村民索某春的违法行为人马某。
随后,警方依法传唤违法嫌疑人马某,马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到案接受询问。后经过办案民警多次查找,于6月4日将马某传唤到案,当问及马某为什么辱骂索某春时,马某称当天中午喝了点酒,便想起了自己与索某春的纠葛,借着酒劲就在微信群里用语音辱骂了索某春。
马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公然侮辱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二项之规定,对马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决定。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网络非法外之地,每一位网民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要遵守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坚持文明上网,依法表达诉求。为泄私愤,口无遮拦,辱骂攻击他人,必将为自己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