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女子刚签完和解协议“秒后悔”,从法官手中夺走吃了

2018-10-30 14:00:20    来源:魅力中国网

法庭是庄严神圣的司法场所,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听从法官指挥。

可近日,法庭上却发生了不少让人意想不到的画面——吞咽遗嘱、撕毁证据……

【事件】

被告“炫技”吞纸,当庭“吃掉”老父遗嘱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京法网事”发布消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原件“不翼而飞”。

据了解,这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原告芦甲(化名)的委托代理人当庭提交遗嘱原件及两份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材料。被告芦乙(化名)将上述证据材料传递给被告芦丙(化名)的过程中,置于材料最上层的遗嘱原件不慎掉落。

视频显示,此时芦丙并未将遗嘱拾起置于桌面,而是不动声色地一手佯装拿眼镜盒,并从桌面上取出一份遗嘱复印件置于另两页证据材料上面;另一手则趁机将遗嘱捏成团塞入口中,捂嘴咀嚼、吞咽。

10月17日,大兴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该名被告处以5万元罚款以示警戒。

【案例A】

开庭时,原告出“奇招”,当众撕毁证据

就在大兴法院对上述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同一天,10月17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了一起当庭撕毁证据,妨碍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

当天上午,光山县法院审判监督庭在开庭审理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被告在向法庭提交证据并交由原告晓惠(化名)质证时,原告晓惠趁人不备,将被告提交的作为证据的一份协议书当众撕毁。

随后,该院法警立即将双方当事人隔离,及时将现场情况向院领导进行汇报,然后将原告晓惠带离了法庭。

最终,光山县法院依法对原告晓惠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B】

和解协议刚签好,她从法官手中夺走吃了

不久前,郑州市民张某也犯了一次和芦丙一样的糊涂,她把刚签好的白纸黑字的和解协议,从法官手中夺走吃了……

54岁的张某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2014年9月,张某的好友刘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来了个“翻脸不认人”,随后,张某将刘某夫妻起诉到了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及其丈夫吴某连带偿还欠款3万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因故入狱服刑,刘某的丈夫吴某也并未及时支付执行款。无奈之下,2018年3月,张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为双方做了和解工作,双方也表示愿意和解。于是,在法官的主持下,他们到惠济法院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吴某在一年内分三次还清全部欠款。

不过,在双方按完手印,执行法官将和解协议收回准备存档时,张某突然变卦了:“这协议不算数了,我不能便宜了他们,我得跟他要利息。”说着,她一把将和解协议从法官手中抢回,放入口中咀嚼,试图将协议吞入腹中,执行法官立即制止。

“你有不同意见可以跟我们提,但是毁坏协议可是不应该的……”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张某认识到自己毁坏和解协议的严重后果,随后写下悔过书。鉴于张某的妨碍执行行为,惠济法院依法对其罚款1千元。

【提醒】

在法庭上“任性”,是要付出代价的

对此,惠济法院的法官提醒,在遇到矛盾纠纷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合理表达诉求,切莫采取非理性的不当方式,让“有理”变“没理”。

这名法官称,在法庭上“任性”,是要付出代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河南商报 编辑:JF143